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00904175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00904175 |
|---|---|
| 負責人 | 高國安(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4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同德里中正路1071號20樓之1(同地址另有 13 家登記,在本頁最下方展開) |
| 組織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4 億元 |
| 實收資本額 | 1.4 億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8,516 名(前 2%) 依資本額 1.4 億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90-03-08(民國 79 年 3 月 8 日,至今 36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4-16(民國 115 年 4 月 16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991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99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91% 早設立 本公司 1990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4)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E101011綜合營造業
- F111090建材批發業
-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5)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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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6 月地址 桃園縣桃園市中正路 1071 號 20 樓之 1→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071 號 20 樓之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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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3 月資本額 6,000 萬元→1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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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7 月資本額 1 億元→1.3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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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4 月資本額 1.3 億元→1.4 億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3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3 份提到「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支付命令 4 公示催告 3 給付工程款 2 除權判決 2 給付承攬報酬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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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人支付命令對造:加典工程有限公司2020-09-04・109年度司促字第2098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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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人支付命令對造:永大機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2020-08-31・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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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付命令2020-08-17・109年度司促字第2140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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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支付命令2020-08-11・109年度司促字第2098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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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給付承攬報酬對造:鍾華開發有限公司2020-06-19・108年度建字第7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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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給付工程款對造:嘉城工程有限公司2019-05-30・107年度建字第9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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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除權判決2019-03-29・108年度除字第6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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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公示催告2018-09-27・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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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公示催告2018-09-11・107年度司催字第437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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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除權判決2017-04-21・106年度除字第10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份,其餘 3 份請到司法院系統查。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六大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其他政府登記與紀錄1
⚠️ 重大職業災害是事故紀錄,不是處分 —— 責任歸屬要看勞動檢查結果與後續處分,這份公開資料沒有那些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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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職業災害・墜落、滾落(2022-09-21)罹災 1 人・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0)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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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5-06-27・違反日 2025-04-08・桃園市・罰鍰 NT$82,500裁處書 30-114-06004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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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裁處日 2025-06-05・違反日 2025-04-05・桃園市・罰鍰 NT$3,000裁處書 22-114-06005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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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5-02-26・違反日 2025-02-05・桃園市・罰鍰 NT$52,500裁處書 30-114-02004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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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4-09-04・違反日 2024-06-07・新北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3-090005・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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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2-10-05・違反日 2022-07-01・新北市・罰鍰 NT$100,000裁處書 20-111-10000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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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裁處日 2022-02-15・違反日 2021-10-29・桃園市・罰鍰 NT$3,000裁處書 22-111-02003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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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裁處日 2015-05-27・違反日 2013-11-12・桃園市・罰鍰 NT$10,000裁處書 30-104-05006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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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5-04-22・違反日 2015-04-13・臺北市・罰鍰 NT$1,200裁處書 40-104-04009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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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裁處日 2010-11-08・違反日 2010-09-21・新北市・罰鍰 NT$3,000裁處書 22-099-11000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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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0-02-04・違反日 2010-01-23・臺北市・罰鍰 NT$1,200裁處書 40-099-02001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3)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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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6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圓盤鋸應設置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 。;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25-12-04・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403489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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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處分日 2024-05-10・新北市・罰鍰 NT$60,000・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443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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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24-01-24・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300244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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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處分日 2024-01-24・新北市・罰鍰 NT$30,000・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321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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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之 1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0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磚、瓦、木塊、管料、鋼筋、鋼材或相同及類似營建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雇主對於有車輛出入、使用道路作業、鄰接道路作業或有導致交通事故之虞之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一、交通號誌、標示應能使受警告者清晰獲知。二、交通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控制處,須指定專人負責管理。三、新設道路或施工道路,應於通車前設置號誌、標示、柵欄、反光器、照明或燈具等設施。四、道路因受條件限制,永久裝置改為臨時裝置時,應於限制條件終止後即時恢復。五、使用於夜間之柵欄,應設有照明或反光片等設施。六、信號燈應樹立在道路之右側,清晰明顯處。七、號誌、標示或柵欄之支架應有適當強度。八、設置號誌、標示或柵欄等設施,尚不足以警告防止交通事故時,應置交通引導人員。;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四、…。處分日 2023-11-03・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203046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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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應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二、…。;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處分日 2021-12-20・桃園市・罰鍰 NT$120,000・府勞檢字第11003334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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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但無作業危險之虞者,不在此限。三、…。處分日 2021-08-26・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002130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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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處分日 2021-03-17・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000559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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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7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管料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於堅固而平坦之臺架上,並預防尾端突出、伸展或滾落。二、…。處分日 2020-09-03・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90223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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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2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材料、垃圾、碎片、設備或工具等掉落於安全網上,應即清除。六、…。;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二、…。;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於施工架上放置或搬運物料時,避免施工架發生突然之振動。二、…。;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處分日 2020-06-24・桃園市・罰鍰 NT$120,000・府勞檢字第1090156267號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3 筆請到職安署系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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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姓名與本公司負責人高國安相同的人,
在其他公司被登記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的家數。
本站無法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 同名同姓在台灣很常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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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