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銘土木包工業
統一編號 02709971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02709971 |
|---|---|
| 負責人 | 張錦秀(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08 年 1 月)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大溪區一心里中正東路35號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資本額 | 6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203,061 名(前 13%) 依資本額 6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87-03-07(民國 76 年 3 月 7 日,至今 39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19-01-15(民國 108 年 1 月 15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991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99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79%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94% 早設立 本公司 1987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永銘土木包工業」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永銘土木包工業」)。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4)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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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2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6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60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第 8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鋼材之儲存,應預防傾斜、滾落,必要時應用纜索等加以適當捆紮。;圓盤鋸應設置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 。;圓盤鋸應設置鋸齒接觸預防裝置 (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有安全之防滑梯面。;施工架上不得放置或運轉動力機械及設備,或以施工架作為固定混凝土輸送管、垃圾管槽之用,以免因振動而影響作業安全。;鋼筋不得散放於施工架上。處分日 2025-12-11・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403584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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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17-05-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21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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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處分日 2017-05-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21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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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17-05-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21621號
負責人同名的董監事登記(7 家)
登記姓名與本公司負責人張錦秀相同的人,
在其他公司被登記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的家數。
本站無法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 同名同姓在台灣很常見。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5)
與登記負責人姓名相同的其他公司或商號,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