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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07472834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53 年臺北市法院判決 無環保裁處 37職安違規 5董監事 4經理人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07472834
負責人林陳素花(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4 年 7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民有里民權東路3段142號5樓之2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1 億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22,565 名(前 2%) 依資本額 1 億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73-06-01(民國 62 年 6 月 1 日,至今 53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5-07-24(民國 114 年 7 月 24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染整 1140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北市登記為其他染整的 18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18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76%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94% 早設立  本公司 1973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6)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各種天然及人造纖維之製造加工運銷之業務
  • 各種天然及人造纖維製品之染色印花及整理
  • 各種天然及人造纖維製品之樹脂及其他化學品之加工
  • 各種紡織及有關化學加工品之製造運銷
  • 各種成衣製造加工及運銷
  • 前各項有關產品及原料之進出口業務

董監事(4)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經理人(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經理人姓名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本站 2026-09-14 取得的公司登記經理人資料;左欄是登記的到職日期,「日期未載」表示來源沒有填或填的不是有效日期。

  • 1989-12-05 林陳素花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廠生產中
工廠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汴洲里春日路 1733 巷 8 號
主要產品114 染整
產業類別11 紡織業
工廠負責人林陳素花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登記編號99621149
登記核准日期1973-12-04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英文名稱SHIN LUNG FIBRE DYEING & FINISHING CO., LTD.
電話03-3566789
英文地址5 F.-2, No. 142, Sec. 3, Minquan E. Rd., S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542, Taiwan (R.O.C.)
進出口資格進口 有/出口 有
原始登記日期1975-10-21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
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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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37)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26-06-09・違反日 2026-05-12・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15-060011・限期改善,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24-12-26・違反日 2024-09-21・桃園市・罰鍰 NT$216,000
    裁處書 30-113-12001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24-05-13・違反日 2024-03-26・桃園市・罰鍰 NT$160,000
    裁處書 20-113-050010・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24-05-13・違反日 2024-03-26・桃園市・罰鍰 NT$160,000
    裁處書 20-113-050009・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24-01-16・違反日 2023-12-06・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13-010013・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24-01-16・違反日 2023-12-06・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13-010014・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23-06-08・違反日 2023-04-19・桃園市・罰鍰 NT$168,000
    裁處書 30-112-06000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22-07-15・違反日 2022-06-16・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11-070014・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20-07-29・違反日 2019-11-08・桃園市・罰鍰 NT$216,000
    裁處書 30-109-07005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20-02-05・違反日 2020-01-07・桃園市・罰鍰 NT$200,000
    裁處書 20-109-02000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27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07472834,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5)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9 條第 1 項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8 條第 1 項第 0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雇主對於鍋爐房或鍋爐設置場所,應禁止無關人員擅自進入,並應依下列規定為安全管理:一、……四、應將鍋爐檢查合格證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證件影本揭示於明顯處所;如屬移動式鍋爐,應將檢查合格證影本交鍋爐操作人員隨身攜帶。五、……。;雇主對於同一鍋爐房內或同一鍋爐設置場所中,設有 2 座以上鍋爐者,應依下列規定指派鍋爐作業主管,負責指揮、監督鍋爐之操作、管理及異常處置等有關工作:一、各鍋爐之傳熱面積合計在 500 平方公尺以上者,應指派具有甲級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擔任鍋爐作業主管。但各鍋爐均屬貫流式者,得由具有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資格者為之。二、……。;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
    處分日 2026-01-20・桃園市・罰鍰 NT$60,000・115年府勞檢字1150013472號
  • 優先管理化學品之指定及運作管理辦法第 6 條 1 項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4 條第 2 項
    運作者運作第二條第二款所定之優先管理化學品,其濃度及任一運作行為之年運作總量,達附表二規定者,應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
    處分日 2024-06-13・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30155340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 1 項 1 款 2 款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
    處分日 2024-06-13・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30155340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9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0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0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0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雇主對勞工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間,或於鋼架等致有觸及高導電性接地物之虞之場所,作業時所使用之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式焊接者,不在此限。;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雇主對於乙炔熔接裝置及氧乙炔熔接裝置,為防止氧氣背壓過高、氧氣逆流及回火造成危險,應於每一吹管分別設置安全器。但主管及最近吹管之分岐管分別設有安全器者,不在此限。;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桌上用研磨機或床式研磨機,應具有可調整研磨輪與工作物支架之間隙在三毫米以下之工作物支架。;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應裝置構造堅固平滑之門,並應有安全裝置,使升降搬器及升降路出入口之任一門開啟時,升降機不能開動,及升降機在開動中任一門開啟時,能停止上下。
    處分日 2020-02-25・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90044430號
  •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9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5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9 條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8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使用側面研磨之研磨輪之護罩:研磨輪周邊面及固定側之側面。二、前款護罩以外之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其周邊板及固定側之側板使用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研磨輪之周邊面、固定側之側面及拆卸側之側面,如附圖五所示之處。但附圖五所示將周邊板頂部,有五毫米以上彎弧至拆卸側上且其厚度較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十九所列之值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拆卸側之側面。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雇主對物料之堆放,應依下列規定:一、…。六、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七、…。;雇主對於升降機之升降路各樓出入口門,應有連鎖裝置,使搬器地板與樓板相差七.五公分以上時,升降路出入口門不能開啟之。;雇主對於扇風機之葉片,有危害勞工之虞者,應設護網或護圍等設備。;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 2019-01-18・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17104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新隆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本公司指派的董監事席次(1 家)

依公司法第 27 條,公司當別家公司的股東時,可以指派代表人去擔任那家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下面是登記資料裡,由本公司指派代表人出任董監事的公司。
本區資料以公司名稱自動比對,來源欄位只記名稱、不記統一編號, 可能有誤或不完整,請以主管機關資料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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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經濟部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臺「公司登記經理人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