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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宏不銹鋼鋁門行
統一編號 19510496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19510496 |
|---|---|
| 負責人 | 李昭瑋(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15 年 7 月) |
| 營業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民安路181巷2弄12號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資本額 | 1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465,862 名(前 29%) 依資本額 1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96-05-03(民國 85 年 5 月 3 日,至今 30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7-31(民國 115 年 7 月 31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金屬門窗批發 461511 室內裝潢工程 434011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新北市登記為金屬門窗批發的
385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385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69%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60% 早設立 本公司 1996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登記歷程
-
民國 112 年 10 月負責人 李銘哲→李昭瑋
-
民國 115 年 7 月資本額 20 萬元→100 萬元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正宏不銹鋼鋁門行生產中
| 工廠地址 | 新北市新莊區雙鳳里中正路力行巷 5 號 |
|---|---|
| 主要產品 | 252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 |
| 產業類別 | 25 金屬製品製造業 |
| 工廠負責人 | 李昭瑋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工廠登記編號 | 65013612 |
| 登記核准日期 | 2026-06-10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正宏不銹鋼鋁門行」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正宏不銹鋼鋁門行」)。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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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支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二、…。;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二、於屋架、雨遮或天花板下方可能墜落之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三、…。;雇主對勞工於以石綿板、鐵皮板、瓦、木板、茅草、塑膠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及雨遮,或於以礦纖板、石膏板等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夾層天花板從事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踏穿墜落,應採取下列設施:一、…。三、指定屋頂作業主管指揮或監督該作業。;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23-12-29・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203612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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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處分日 2020-09-29・新北市・罰鍰 NT$60,000・新北府勞檢字第109479355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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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