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棋吊運工程行
統一編號 21910645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21910645 |
|---|---|
| 負責人 | 邱示宜(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15 年 4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營業地址 | 屏東縣屏東市大連里興豐路115巷11弄2號1樓 |
| 組織型態 | 合夥 |
| 資本額 | 3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333,836 名(前 21%) 依資本額 3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05-06-29(民國 94 年 6 月 29 日,至今 21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4-26(民國 115 年 4 月 26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道路工程 421000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 461999 消防警報設備裝修工程 433115 室內裝潢工程 434011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屏東縣登記為道路工程的
90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90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0%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4.4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63% 早設立 本公司 2005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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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4 月資本額 20 萬元→3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福棋吊運工程行」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福棋吊運工程行」)。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其他政府登記與紀錄1
⚠️ 重大職業災害是事故紀錄,不是處分 —— 責任歸屬要看勞動檢查結果與後續處分,這份公開資料沒有那些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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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職業災害・墜落、滾落(2025-04-01)罹災 1 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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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4 款未按規定給予職業災害死亡補償。處分日 2025-08-12・公告日 2025-09-08・屏東縣・罰鍰 NT$20,000・屏府勞動資字第1140202700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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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之規定,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未依同標準第 17 條之規定,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未依同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規定,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 30 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對於在高度 2 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未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分日 2025-11-17・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40255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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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其使用超過規定期間,未經再檢查合格,仍繼續使用。處分日 2023-11-15・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20205434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