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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津實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2216362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22216362 |
|---|---|
| 負責人 | 陳賜候(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3 年 11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永吉街245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5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11,079 名(前 7%) 依資本額 1,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86-07-07(民國 75 年 7 月 7 日,至今 40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4-11-18(民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其他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批發 462099 其他未分類專賣批發 4699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其他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批發的
562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562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3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94% 早設立 本公司 1986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12)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C801010基本化學工業
- F107200化學原料批發業
- F1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 F113100污染防治設備批發業
- F401010國際貿易業
- 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 J101050環境檢測服務業
- J101060廢(污)水處理業
- F103010飼料批發業
- F202010飼料零售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陳賜候 持股 15,000,000 股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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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1 年 5 月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永吉街 245 號 1 樓→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仁德街 111 號(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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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1 月地址 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仁德街 111 號(1 樓)→桃園市觀音區樹林里永吉街 245 號(1 樓)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 英文名稱 | BENEUT ENTERPRISE CO., LTD. |
|---|---|
| 電話 | 03-4831682 |
| 傳真 | 03-4831683 |
| 英文地址 | 1 F., No. 245, Yongji St., Shulin Vil., Guanyin Dist., Taoyuan City 328017, Taiwan (R.O.C.) |
| 進出口資格 | 進口 有/出口 有 |
| 原始登記日期 | 1996-08-29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 份提到「利津實業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公示催告 1 除權判決 1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利津實業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34)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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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4-10-01・違反日 2024-08-15・桃園市・罰鍰 NT$30,000裁處書 30-113-100005・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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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裁處日 2022-04-14・違反日 2021-08-04・桃園市・罰鍰 NT$10,000裁處書 30-111-040022・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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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裁處日 2022-02-21・違反日 2021-07-07・桃園市・罰鍰 NT$100,000裁處書 20-111-020016・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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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裁處日 2022-01-07・違反日 2021-11-24・桃園市・罰鍰 NT$100,000裁處書 20-111-010008・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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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裁處日 2022-01-06・違反日 2021-11-24・桃園市・罰鍰 NT$240,000裁處書 20-111-010006・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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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1 條第 4 項裁處日 2021-12-25・違反日 2022-04-2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4-110-12001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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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裁處日 2021-12-10・違反日 2021-08-06・桃園市・罰鍰 NT$160,000裁處書 20-110-120011・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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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裁處日 2021-11-28・違反日 2021-06-17・桃園市・罰鍰 NT$100,000裁處書 20-110-110029・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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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裁處日 2021-06-27・違反日 2021-06-1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4-110-06000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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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裁處日 2021-06-27・違反日 2021-06-1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4-110-06001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24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利津實業有限公司」或統編 22216362,含裁處全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5)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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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3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9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49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37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5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設置可燃性氣體製造設備或冷媒設備之壓縮機、油分離器、冷凝器或承液器及此等間之配管(以製造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製造設備者為限。)之廠房,不得因可燃性氣體或冷媒氣體之漏洩致使其滯留於廠內之構造。;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前條安全裝置(除設置於惰性高壓氣體設備者外。)中之安全閥或破裂板應置釋放管;釋放管開口部之位置,應依左列規定:一、設於可燃性氣體儲槽者:應置於距地面五公尺或距槽頂二公尺高度之任一較高之位置以上,且其四周應無著火源等之安全位置。二、…。;事業場所應有明確之境界線,並於該場所外面設置容易辨識之警戒標示。;下列設備應於其四周設置可防止液化氣體漏洩時流竄至他處之防液堤或其他同等設施:一、…。三、儲存能力在五公噸以上之液化毒性氣體儲槽。四、…。;設置於儲存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之儲槽(不含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之配管(以輸出或接受該氣體之用者為限;包括儲槽與配管之連接部分。)除依次條規定設置緊急遮斷裝置之閥類外,應設二具以上之閥;其一應置於該儲槽之近接處,該閥在輸出或接受氣體以外之期間,應經常關閉。;設置於內容積在五千公升以上之可燃性氣體、毒性氣體或氧氣等之液化氣體儲槽之配管,應於距離該儲槽外側五公尺以上之安全處所設置可操作之緊急遮斷裝置。但僅用於接受該液態氣體之配管者,得以逆止閥代替。處分日 2023-07-07・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2018319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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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處分日 2021-12-07・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0031881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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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16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6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16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 236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以容器儲存高壓氣體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儲存可燃性氣體或毒性氣體之容器,應放置在通風良好之場所。二、…。;液氨或液氯之消費設備(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外。),應依左列規定設置氣體漏洩時之除毒措施。一、可適當防止漏洩氣體擴散之裝置。二、應依該氣體毒性、氣體種類、數量及消費狀況,選擇吸收各該氣體之設備及吸收劑。三、除毒使用之防毒面罩及其他防護具,應保管於安全場所,並經常維護於良好狀態。;消費設備中有氣體漏洩致積滯之虞之場所,應設置可探測該漏洩氣體,且自動發出警報之氣體漏洩檢知警報設備,但液氧除外。;特定高壓氣體消費事業單位,應於消費開始之日,依消費事業單位或各分支消費事業單位,選任高壓氣體消費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消費安全技術事項。處分日 2021-12-07・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003188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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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8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堆高機應設置後扶架。但堆高機已註明限使用於將桅桿後傾之際貨物掉落時無引起危害之虞者,不在此限。處分日 2020-12-19・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3298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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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1 項第 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依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有適當之扶手。;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處分日 2017-12-22・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60311674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