諭越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7497382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27497382 |
|---|---|
| 負責人 | 留育民(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1 年 3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批次資料 |
| 營業地址 | 臺中市西區公正里向上南路1段223號3樓之1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0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設立日期 | 2004-11-25(民國 93 年 11 月 25 日,至今 21 年)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 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 5%,每兩個月自行申報。(財政部 75-0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公開展示廣告 731013 其他廣告服務 731099 其他家用電器批發 456199 綜合商品批發 452000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中市登記為公開展示廣告的
358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358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7%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2.5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59% 早設立 本公司 2004 年設立 |
所營事業(9)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I401010一般廣告服務業
- F107990其他化學製品批發業
- F207990其他化學製品零售業
- F113020電器批發業
- 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 EZ02010起重工程業
- EZ06010交通標示工程業
- F401010國際貿易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留育民 持股 10,000,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11 年 3 月負責人 林諭雍→留育民
地址 臺中市西區向上南路一段二二三號三樓之一→臺中市西區向上南路一段 223 號三樓之 1
資本額 500 萬元→1,000 萬元
註冊商標這份資料裡沒有
本站的商標名稱來自經濟部公司登記批次檔(全站 72,817 家有),這一家不在裡面。
這表示那份批次檔裡沒有這一家,並不等於這家公司沒有註冊商標 —— 要確認請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輸入「諭越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查一家公司的時候,官方網站是常見的比對來源之一 —— 有正式官網的公司,通常比較容易被信任。 反過來不成立:沒有官網不代表不可信,台灣很多小型商號本來就不做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已經帶進去了,點了直接看結果 中華黃頁 公司名稱已經帶進去了,點了直接查。
中華黃頁是模糊比對,搜出來的常常不是這一家,請自己看清楚。
這裡只放連結,查詢結果以各網站為準。綠色那條表示本站這裡有資料,灰色表示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諭越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本票裁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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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本票裁定2011-08-03・100年度司票字第346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諭越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工程會公布的是目前還在拒絕往來期間內的廠商,處分期滿就會從名單移除 —— 所以這不代表這家公司從來沒有被列入過。名單每天更新,本站每月同步一次。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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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4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使勞工從事操作鋼鐵切斷機時,對於該機器之裁切角鐵作業,有導致捲夾危害之虞,未設置安全護圍、具有連鎖防護式、雙手操作式、感應式、拉開式或掃除式安全裝置之一及傳動輪、傳動帶設置護罩、護圍等適當防護物。處分日 2019-09-0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80203831號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08-17)、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本站僅呈現登記事實; 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與正確性仍應以來源機關為準。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