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28148638
財政部稅籍:這家公司已停業(2025-01-01 起)。
本頁其餘的登記資料是 2026-08-17 的稅籍快照,
而財政部的停業名單是另一份每日更新的檔案,本站每天比對。
⚠️ 停業不等於解散,也不等於註銷 —— 停業是可以復業的稅籍狀態,
這裡只照抄財政部的登記事實,本站不做任何推論。
以主管機關資料為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28148638 |
|---|---|
| 負責人 | 李佳怡(依經濟部登記清冊,日期不詳) |
| 營業地址 | 新北市中和區秀山里景平路80號1樓 |
| 組織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 |
| 資本額 | 7,000 萬元 |
| 設立日期 | 2006-04-28(民國 95 年 4 月 28 日,至今 20 年)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 平均每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營業稅率 5%,每兩個月自行申報。(財政部 75-07-12 台財稅第 7526254 號)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國產菸酒批發 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 基本金屬批發 汽油批發 |
登記歷程
-
民國 103 年 4 月地址 新北市中和區明禮街 21 號 1 樓→新北市中和區景平路 80 號(1 樓)
資本額 2,600 萬元→3,200 萬元 -
民國 104 年 1 月資本額 3,200 萬元→4,000 萬元
-
民國 104 年 11 月資本額 4,000 萬元→7,000 萬元
-
民國 106 年 8 月負責人 林碧華→李佳怡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 英文名稱 | KAI PAN ENTERPRISE CO., LTD. |
|---|---|
| 電話 | 02-29490128 |
| 傳真 | 02-29490130 |
| 英文地址 | 1 F., No. 80, Jingping Rd., Zhonghe Dist., New Taipei City 23578, Taiwan (R.O.C.) |
| 進出口資格 | 進口 無/出口 無 |
| 原始登記日期 | 2007-10-01 |
官方網站
本站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官方網站。
很多登記在案的公司行號沒有自己的網站 —— 客戶想找你、想確認你是不是正派經營,搜尋出來只有登記資料頁。
了解怎麼五萬台幣內製作一個官網 →
這家公司已經有官網?來信告訴我們,查證後補上,不收費。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這裡只放連結,查詢結果以各網站為準。
司法案件紀錄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沒有找到提到「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紀錄。
到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詢輸入「鎧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可查全部年份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負責人同名的董監事登記(12 家)
登記姓名與本公司負責人李佳怡相同的人,
在其他公司被登記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的家數。
本站無法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 同名同姓在台灣很常見。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16)
與登記負責人姓名相同的其他公司或商號,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
佳品怡悅企業社統編 95105525・桃園市・美甲美睫服務
-
佳富餐飲有限公司統編 94172173・新北市・餐廳
-
佳福早餐店統編 92314393・臺中市・早餐店
-
佳鑫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0959028・桃園市・自有不動產買賣
-
品富食品有限公司統編 66419202・新北市・飲料零售
-
太陽亮亮手作插畫工作室統編 87252919・臺中市・其他電子購物及郵購
-
好時運國際有限公司統編 60742880・臺中市・金(銀)飾批發
-
安侑職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統編 93544339・臺中市・其他工程服務及相關技術顧問
-
小金商行統編 91142128・宜蘭縣・餐食攤販
-
怡富餐飲有限公司統編 83076075・新北市・非酒精飲料批發
-
昀森綠築園藝統編 61325336・桃園市・景觀建築服務
-
歆富餐飲有限公司統編 83210621・新北市・餐廳
-
緯久有限公司統編 85095463・高雄市・社區式長期照顧服務
-
艾岱國際有限公司統編 42933588・臺南市・汽車零件、汽車百貨批發
-
達樂通訊社統編 47668074・高雄市・手機及手機週邊零配件零售
-
鑫隆團購坊統編 91499935・高雄市・未分類其他綜合商品零售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08-17)。本站僅呈現登記事實; 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與正確性仍應以來源機關為準。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