饕王小吃店
統一編號 29465908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29465908 |
|---|---|
| 負責人 | 陳緯辰(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12 年 7 月) |
| 營業地址 | 臺南市中西區南美里府前路1段324號1樓 |
| 組織型態 | 合夥 |
| 資本額 | 12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056,903 名 依資本額 12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05-02-17(民國 94 年 2 月 17 日,至今 21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3-07-26(民國 112 年 7 月 26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麵店、小吃店 561113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南市登記為麵店、小吃店的
6,657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6,657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85% 早設立 本公司 2005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食品業者登錄(2)
來自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集」。這是業者依法向食藥署登錄的紀錄, 不是許可、檢驗或認證;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登錄字號(餐飲場所、販售場所、工廠各一個)。 照登錄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 公司/商業登記 | D-129465908-00000-4 台南市中西區南美里府前路 1 段 324 號 1 樓 |
|---|---|
| 餐飲場所 | D-129465908-00001-5 台南市中西區府前路 1 段 322.324 號 1 樓 |
資料來源: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每月更新。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 英文名稱 | Gourmet King CO. |
|---|---|
| 電話 | 06-2083931 |
| 英文地址 | 1 F., No. 324, Sec. 1, Fuqian Rd., Nanmei Vil., West Central Dist., Tainan City 700016, Taiwan (R.O.C.) |
| 進出口資格 | 進口 有/出口 有 |
| 原始登記日期 | 2020-05-04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饕王小吃店」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饕王小吃店」)。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2)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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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延長工作時間未依規定加給工資。處分日 2024-10-08・公告日 2024-11-10・臺南市・罰鍰 NT$20,000・南市勞安字第11321482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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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37 條依規定應放假之日未予休假。處分日 2018-10-16・公告日 2018-11-10・臺南市・府勞檢字第1071105276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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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1 項第 2 及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物料之搬運,四十公斤上物品,未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 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貯存周圍二公尺內放置有煙火及著火性、引火性物品且未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處分日 2019-11-08・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80204753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