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毅國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31137620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46 年臺北市法院判決 無職安違規 4董監事 1經理人 2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31137620
負責人鄭慶韋(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05 年 3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北市萬華區新起里長沙街2段19號(2F)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資本額2,7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69,419 名(前 5%) 依資本額 2,7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80-10-01(民國 69 年 10 月 1 日,至今 46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16-03-04(民國 105 年 3 月 4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其他建築工程 4100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北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515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515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6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86% 早設立  本公司 1980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3)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土木建築工程承包業務
  • 有關同業間對外保證業務
  • 上開業務之經營及投資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經理人(2)

依公司法第 393 條,經理人姓名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本站 2026-09-14 取得的公司登記經理人資料;左欄是登記的到職日期,「日期未載」表示來源沒有填或填的不是有效日期。

  • 2006-08-20 鄭光甫
  • 2006-08-20 鄭慶韋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
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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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毅國營造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毅國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4)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1 條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處分日 2021-03-11・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106055316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60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60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一、圓盤鋸之反撥預防裝置(以下簡稱反撥預防裝置)。但橫鋸用圓盤鋸或因反撥不致引起危害者,不在此限。二、…。;圓盤鋸應設置下列安全裝置:一、…。二、圓盤鋸之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以下簡稱鋸齒接觸預防裝置)。但製材用圓盤鋸及設有自動輸送裝置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 2018-10-0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252870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但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五、…。
    處分日 2018-06-0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13530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
    對勞工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從事漏水檢視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使勞工有墜落之虞。
    處分日 2016-05-04・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536975800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毅國營造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經濟部商工行政資料開放平臺「公司登記經理人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