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成商行
統一編號 40797215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40797215 |
|---|---|
| 負責人 | 郭家錞(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08 年 4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營業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村光明街28-5號1樓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資本額 | 22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770,270 名(前 48%) 依資本額 22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5-06-01(民國 104 年 6 月 1 日,至今 11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19-04-24(民國 108 年 4 月 24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豆腐(乾、皮)製造 083016 未分類其他食品批發 4549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屏東縣登記為豆腐(乾、皮)製造的
12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12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2%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7.5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18% 早設立 本公司 2015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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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6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郭梨懿,登記資本額 2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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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2 月地址 屏東縣萬丹鄉社口村社皮路二段 378 巷 10 號 1 樓→屏東縣鹽埔鄉高朗村光明街 28-5 號 1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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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4 月負責人 郭梨懿→郭家錞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 工廠地址 |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村光明街 28-5 號 |
|---|---|
| 主要產品 | 083 蔬果加工 |
| 產業類別 | 08 食品製造業 |
| 工廠負責人 | 郭家錞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工廠登記編號 | S1300063 |
| 登記核准日期 | 2020-05-25 |
食品業者登錄(2)
來自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集」。這是業者依法向食藥署登錄的紀錄, 不是許可、檢驗或認證;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登錄字號(餐飲場所、販售場所、工廠各一個)。 照登錄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 公司/商業登記 | T-140797215-00000-2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村光明街 28-5 號 1 樓 |
|---|---|
| 工廠/製造場所 | T-140797215-00001-3 屏東縣鹽埔鄉高朗村光明街 28-5 號 |
資料來源: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每月更新。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天成商行」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天成商行」)。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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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8-08-16・違反日 2018-07-20・屏東縣・罰鍰 NT$3,000裁處書 41-107-08003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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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16 條第 1 項廠內設置危險性之設備(操作壓力達 4kg/cm2 之蒸汽鍋爐乙座),未經檢查合格即使用。處分日 2021-03-04・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11002010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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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4 條危險性之設備(蒸汽鍋爐)操作人員,未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即予操作。處分日 2021-03-04・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11002010111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