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42772561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42772561 |
|---|---|
| 負責人 | 吳建俊(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4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桃園區龍壽里龍城三街29號2樓 |
| 組織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2 億元 |
| 實收資本額 | 2 億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3,338 名(前 0.8%) 依資本額 2 億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6-02-03(民國 105 年 2 月 3 日,至今 10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4-14(民國 115 年 4 月 14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439099 自有不動產買賣 681111 自有不動產租賃 681112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的
847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847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9%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38% 早設立 本公司 2016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3)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E101011綜合營造業
-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4)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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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2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虞宏明,登記資本額 2,25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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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4 月負責人 虞宏明→許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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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5 月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勝利十二街 246 號 14 樓→桃園市桃園區龍城三街 29 號 2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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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5 月資本額 2,250 萬元→3,0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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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8 年 10 月資本額 3,000 萬元→3,3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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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7 月負責人 許順成→吳建俊
資本額 3,300 萬元→5,000 萬元 -
民國 115 年 4 月資本額 5,000 萬元→2 億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3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3 份提到「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違反勞動檢查法 2 支付命令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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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務人支付命令對造:燁鋒輕合金股份有限公司2023-02-13・112年度司促字第37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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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訴人違反勞動檢查法2022-03-30・110年度簡上字第57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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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違反勞動檢查法2021-10-25・110年度簡字第18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3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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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26-01-05・違反日 2025-07-03・桃園市・罰鍰 NT$1,200裁處書 41-115-01000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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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5-03-17・違反日 2025-01-20・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4-03002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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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5-03-17・違反日 2025-01-23・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4-03002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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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5-03-14・違反日 2025-02-13・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4-03001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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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5-03-14・違反日 2025-01-23・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4-03001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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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4-07-16・違反日 2023-12-09・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3-07002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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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4-07-16・違反日 2023-12-07・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3-07002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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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4-04-29・違反日 2024-03-2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3-04005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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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4-04-29・違反日 2024-03-2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3-04005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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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3-12-05・違反日 2023-11-2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2-120017・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21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宏海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42772561,含裁處全文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9)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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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處分日 2025-08-22・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4024167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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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以下簡稱鋼構組配)作業,應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及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處分日 2024-11-14・桃園市・罰鍰 NT$60,000・113年府勞檢字11303151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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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處分日 2023-12-18・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2035378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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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2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設置之安全網,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安全網之材料、強度、檢驗及張掛方式,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2Z2115 安全網之規定。二、…。處分日 2020-01-16・桃園市・罰鍰 NT$120,000・府勞檢字第109001168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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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第 38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1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使用移動式起重機吊掛搭乘設備搭載或吊升人員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搭乘設備及懸掛裝置(含熔接、鉚接、鉸鏈等部分之施工),應妥予安全設計,並事前將其構造設計圖、強度計算書及施工圖說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機構簽認,其簽認效期最長二年;效期屆滿或構造有變更者,應重新簽認之。二、…。;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三、…。處分日 2019-12-12・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803157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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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19-04-08・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729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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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處分日 2019-04-08・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729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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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高差 1.5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之上下設備;施作人員未佩戴安全帽;高度 2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未依規定設置內、外側交叉拉桿及下拉桿部分。處分日 2018-07-23・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7020376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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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 150 伏特以上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之地下室臨時電盤之潮濕場所未於各該電動機具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處分日 2017-08-18・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3733號
登記執照(1)
| 營造業 | 字號 K00123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名冊資料日期 2026-09-03 |
|---|
這裡呈現的是「某一天的名冊上有這一家」,不是「現在還有執照」。 這幾份名冊的更新頻率各不相同(不動產經紀業一年才更新一次),而且 名冊沒有狀態記載並不等於執照有效 —— 三份原始名冊都沒有「有效/失效」這樣的欄位。 要確認現況請向主管機關查詢。
本公司指派的董監事席次(1 家)
依公司法第 27 條,公司當別家公司的股東時,可以指派代表人去擔任那家公司的董事或監察人。
下面是登記資料裡,由本公司指派代表人出任董監事的公司。
本區資料以公司名稱自動比對,來源欄位只記名稱、不記統一編號,
可能有誤或不完整,請以主管機關資料為準。
負責人同名的董監事登記(1 家)
登記姓名與本公司負責人吳建俊相同的人,
在其他公司被登記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的家數。
本站無法判斷是不是同一個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 同名同姓在台灣很常見。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1)
與登記負責人姓名相同的其他公司或商號,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同一個地址的其他登記2
同一地址常見於商辦大樓、工業區與商務中心,登記在同址不代表彼此有關係。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