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陽星光電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42919143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8 年臺南市法院判決 無職安違規 2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42919143
負責人許珮薰(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0 年 5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臺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南市新化區全興里竹子脚258-2號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3,0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140,018 名(前 9%) 依資本額 1,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2018-07-24(民國 107 年 7 月 24 日,至今 8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1-05-05(民國 110 年 5 月 5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 4331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南市登記為其他機電、電信及電路設備安裝的 706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706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1%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78% 早設立  本公司 2018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22)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E603090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
  • IG03010能源技術服務業
  • E601010電器承裝業
  • E603050自動控制設備工程業
  • 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
  • EZ99990其他工程業
  • E604010機械安裝業
  • EZ05010儀器、儀表安裝工程業
  • F106010五金批發業
  • F111090建材批發業
  • F113010機械批發業
  • F117010消防安全設備批發業
  • JA02010電器及電子產品修理業
  • F119010電子材料批發業
  • F401010國際貿易業
  • IZ12010人力派遣業
  • E599010配管工程業
  • E603040消防安全設備安裝工程業
  • E801070廚具、衛浴設備安裝工程業
  • F106040水器材料批發業
  • F206040水器材料零售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7 年 7 月
    設立登記,負責人 許珮薰,登記資本額 100 萬元
  • 民國 108 年 7 月
    地址 臺南市安平區文平里建平三街 65 巷 16 號 1 樓→臺南市新化區全興里竹子腳 258 之 2 號
    資本額 100 萬元→1,000 萬元
  • 民國 110 年 5 月
    資本額 1,000 萬元→3,0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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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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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陽星光電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陽星光電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 2021-06-25・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00203320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3、4 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及協調之工作。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
    處分日 2021-06-25・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002033201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陽星光電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一個地址的其他登記2

同一地址常見於商辦大樓、工業區與商務中心,登記在同址不代表彼此有關係。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