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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43626617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53 年臺北市法院判決 23環保裁處 5職安違規 2董監事 4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43626617
負責人徐楊寳桂(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4 年 6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北市大同區蓬萊里重慶北路3段31號2樓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資本額1.1 億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21,357 名(前 2%) 依資本額 1.1 億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73-05-01(民國 62 年 5 月 1 日,至今 53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5-06-30(民國 114 年 6 月 30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未分類紙製品製造 159999
瓦楞紙板(箱)製造 152011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北市登記為其他未分類紙製品製造的 40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40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100% 早設立  本公司 1973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1)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製紙加工批發零售

董監事(4)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7 月
    負責人 徐楊寶桂→徐楊寳桂
  • 民國 111 年 4 月
    資本額 4,560 萬元→1.1 億元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工廠生產中
工廠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濱海里海湖北路 309 巷 89 號
主要產品151 紙漿、紙、紙板
產業類別15 紙漿、紙及紙製品製造業
工廠負責人徐楊寳桂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登記編號99626217
登記核准日期1978-03-09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英文名稱TAO YUAN PAPER MFG. CO., LTD.
電話02-25947127
傳真02-25977698
英文地址2 F., No. 31, Sec. 3, Chongqing N. Rd., Datong Dist., Taipei City 10362, Taiwan (R.O.C.)
進出口資格進口 有/出口 有
原始登記日期1982-03-11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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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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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3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3 份提到「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給付貨款 5 選派檢查人 3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2 給付工資等 2 聲明異議(假扣押) 2

  • 民事相對人選派檢查人
    2023-08-29・112年度抗字第15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相對人選派檢查人
    2023-03-16・111年度司字第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相對人選派檢查人
    2022-12-30・111年度司字第7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原告損害賠償
    2022-06-27・111年度補字第44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抗告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2022-05-18・111年度抗字第445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
    2022-04-29・111年度抗字第447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告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
    2022-02-16・111年度補字第169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2021-01-13・110年度台聲字第142號・最高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上訴人請求給付貨款
    對造:誠毅紙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0-11-18・109年度台上字第3022號・最高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給付貨款
    2020-09-16・108年度重上字第135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 ・看全文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份,其餘 13 份請到司法院系統查。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5)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移動污染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24-11-26・違反日 2024-09-02・臺北市・罰鍰 NT$500
    裁處書 21-113-11928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21-07-12・違反日 2021-07-02・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0-110-07003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14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20-04-09・違反日 2020-02-24・桃園市・罰鍰 NT$84,000
    裁處書 30-109-04001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
    裁處日 2019-12-04・違反日 2019-10-03・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0-108-12000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裁處日 2018-01-24・違反日 2017-08-03・桃園市・罰鍰 NT$10,000
    裁處書 30-107-01003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43626617,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7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 條第 1 項;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第 4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10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第 9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堆高機應於其左右各設一個方向指示器。但最高時速未達二十公里之堆高機,其操控方向盤之中心至堆高機最外側未達六十五公分,且機內無駕駛座者,得免設方向指示器。;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對於使用動力運轉之機械,具有顯著危險者,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有明顯標誌之緊急制動裝置,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能於緊急時快速停止機械之運轉。;吊鉤應設置防止吊掛用鋼索等脫落之阻擋裝置。但於特殊環境吊掛特定荷物,實施全程安全分析,報經檢查機構認可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電氣機具之帶電部分(電熱器之發熱體部分,電焊機之電極部分等,依其使用目的必須露出之帶電部分除外),如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因接觸(含經由導電體而接觸者,以下同)或接近致發生感電之虞者,應設防止感電之護圍或絕緣被覆。但電氣機具設於配電室、控制室、變電室等被區隔之場所,且禁止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進入者;或設置於電桿、鐵塔等已隔離之場所,且電氣作業有關人員以外之人員無接近之虞之場所者,不在此限。;桌上用研磨機及床式研磨機使用之護罩,應以設置舌板或其他方法,使研磨之必要部分之研磨輪周邊與護罩間之間隙可調整在十毫米以下。;研磨輪之護罩,應依下列規定覆蓋。但研磨輪供研磨之必要部分者,不在此限:一、使用側面研磨之研磨輪之護罩:研磨輪周邊面及固定側之側面。二、前款護罩以外之攜帶用研磨機之護罩,其周邊板及固定側之側板使用無接縫之單片壓延鋼板製成者:研磨輪之周邊面、固定側之側面及拆卸側之側面,如附圖五所示之處。但附圖五所示將周邊板頂部,有五毫米以上彎弧至拆卸側上且其厚度較第九十九條第一項之附表二十九所列之值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為拆卸側之側面。三、前二款所列護罩以外之護罩:研磨輪之周邊、兩側面及拆卸側研磨輪軸之側面。;雇主對電焊作業使用之焊接柄,應有相當之絕緣耐力及耐熱性。
    處分日 2018-04-03・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078560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傳動設備之齒輪及幫浦轉軸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未設置護罩、護圍等設備。
    處分日 2017-02-07・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0483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桃園紙廠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