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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山堆高機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45148133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45148133 |
|---|---|
| 負責人 | 謝順杰(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06 年 5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臺中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臺中市西屯區上石里至善路122號5樓之3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465,862 名(前 29%) 依資本額 1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6-04-12(民國 105 年 4 月 12 日,至今 10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17-05-31(民國 106 年 5 月 31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陸上運輸輔助 5249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中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陸上運輸輔助的
231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23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77%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37% 早設立 本公司 2016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4)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JE01010租賃業
- F11499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批發業
- F214990其他交通運輸工具及其零件零售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謝順杰 持股 250,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4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謝順杰,登記資本額 100 萬元
-
民國 106 年 5 月地址 臺中市西屯區至善路 122 號 5 樓之 3→臺中市西屯區上石里至善路 122 號 5 樓之 3
註冊商標1 筆
| 註冊號 | 商標名稱 | 類別 | 專用期限 |
|---|---|---|---|
| 02370699 | 力山 | 39 | 2034-04-15 |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公報(民國 105 年起的註冊、延展、移轉、撤銷公告),以商標權人名稱比對公司全名(含改名前的舊名)掛上; 已撤銷、廢止或專用期限已過的不列。類別是商品及服務分類的類號(早年註冊的舊案沿用舊分類,號碼會超過 45)。 要看商標圖樣與指定商品,請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輸入註冊號。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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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 份提到「力山堆高機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支付命令 1 竊盜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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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竊盜2019-06-25・108年度易字第1458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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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權人支付命令對造:晉兆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08-23・107年度司促字第21897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力山堆高機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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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使勞工從事重量 40 公斤以上之物料搬運作業,有發生倒塌、崩塌或掉落危害之虞,未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之職業災害。處分日 2022-01-12・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002066151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