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雷達

首頁 › 新竹市 › 其他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統一編號 46801807

使用統一發票其他營業 34 年新竹市法院判決 無政府登記 1環保裁處 4職安違規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46801807
營業地址新竹市東區光復路1段681號
組織型態其他
資本額0 元
設立日期1992-01-28(民國 81 年 1 月 28 日,至今 34 年)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發電、輸電及配電機械製造 281099
總機構本登記為分支機構,總機構統一編號 03795904

同一總機構的其他分支(66 家)

本登記是分支機構。總機構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在全台另外還有 66 處分支登記。

分布高雄市 8 家、臺北市 7 家、新北市 6 家、臺中市 6 家、南投縣 5 家、桃園市 5 家⋯

同樣登記在新竹市的其他分支:

查到的
同一個總機構底下,還有哪些分支機構登記在案。
怎麼看
分支機構在法律上沒有獨立的資本額與董監事,那些欄位本來就不會有。
這裡看不到的
各分支的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這些欄位。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
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NT$300/月 上架 →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其他政府登記與紀錄1

需要留意的紀錄

⚠️ 重大職業災害是事故紀錄,不是處分 —— 責任歸屬要看勞動檢查結果與後續處分,這份公開資料沒有那些欄位。

  • 重大職業災害・感電(2025-08-09)
    罹災 1 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中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4)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
    裁處日 2012-07-25・違反日 2012-05-24・新竹市・罰鍰 NT$60,000
    裁處書 40-101-07000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7 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11-07-19・違反日 2011-07-07・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3-100-070005・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營建工程 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第 17 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10-12-17・違反日 2010-11-09・新竹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3-099-120001・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1 款
    裁處日 2010-10-26・違反日 2010-07-12・苗栗縣・罰鍰 NT$1,200
    裁處書 41-099-10079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或統編 46801807,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
    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共同作業時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 2025-11-20・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40255306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桃供電區營運處」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