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瑋同工程行

統一編號 48217400

使用統一發票同地址另有 12 家獨資營業 10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無政府登記 1職安違規 2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48217400
負責人葉地同(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14 年 10 月)
營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里新埔六街95號22樓(同地址另有 12 家登記,在本頁最下方展開)
組織型態獨資
資本額2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774,912 名(前 48%) 依資本額 2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2016-06-02(民國 105 年 6 月 2 日,至今 10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5-10-02(民國 114 年 10 月 2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建築設備安裝 433900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其他建築設備安裝的 334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334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47%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4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70% 早設立  本公司 2016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6 月
    設立登記,負責人 葉地同,登記資本額 20 萬元
  • 民國 114 年 10 月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寶安里寶慶路 306 號→桃園市桃園區同安里新埔六街 95 號 22 樓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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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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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瑋同工程行」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瑋同工程行」)。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其他政府登記與紀錄1

需要留意的紀錄

⚠️ 重大職業災害是事故紀錄,不是處分 —— 責任歸屬要看勞動檢查結果與後續處分,這份公開資料沒有那些欄位。

  • 重大職業災害・墜落、滾落(2024-02-17)
    罹災 1 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
    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
    處分日 2024-06-0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4684B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第 2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前項安全帶之使用,未視作業特性,依國家標準規定選用適當型式,對於鋼構懸臂突出物、斜籬、二公尺以上未設護籠等保護裝置之垂直固定梯、局限空間、屋頂或施工架組拆、工作台組拆、管線維修作業等高處或傾斜面移動,採用符合國家標準 CNS14253-1 同等以上規定之全身背負式安全帶及捲揚式防墜器;雇主使勞工於屋頂從事作業時,未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未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其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前二款未確認前,應管制勞工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六、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前項第二款之汰換不良品規定,對於進行拆除作業之待拆物件不適用之,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
    處分日 2024-06-0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4684C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瑋同工程行」核對原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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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