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華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2208430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52208430 |
|---|---|
| 負責人 | 高亦辰(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4 年 12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廣成街116巷2-1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2,8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65,349 名(前 4%) 依資本額 2,8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76-08-20(民國 65 年 8 月 20 日,至今 50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5-12-17(民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439099 不動產投資開發 670012 土地開發 670011 不動產投資開發 670012 |
| 曾用名 | 虹緯營造有限公司(用到 2013 年 8 月)
統一編號沒有變,是同一家。名稱來自歷次登記清冊。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的
847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847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3%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100% 早設立 本公司 1976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10)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E101011綜合營造業
-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H701060新市鎮、新社區開發業
- H701070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 H701090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
- 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 F211010建材零售業
- E801010室內裝潢業
-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高亦辰 持股 28,000,000 股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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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5 年 1 月負責人 林港基→徐逢暄
地址 桃園縣蘆竹鄉南崁村經國路 900 號 12 樓→桃園市平鎮區新榮路 318 號 2 樓
名稱 虹緯營造有限公司→高華營造有限公司 -
民國 105 年 8 月資本額 2,250 萬元→2,9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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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3 月負責人 徐逢暄→高亦辰
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新榮路 318 號 2 樓→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廣成街 116 巷 2 之 1 號(1 樓)
資本額 2,900 萬元→3,800 萬元 -
民國 114 年 10 月資本額 3,800 萬元→4,1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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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12 月資本額 4,100 萬元→2,800 萬元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 英文名稱 | BANG-JIE CONSTRUCTION CO., LTD. |
|---|---|
| 電話 | 04-22290805 |
| 傳真 | 04-22290855 |
| 英文地址 | 1 F., No. 2-1, Ln. 116, Guangcheng St., Guangda Vil., Pingzhen Dist., Taoyuan City 324007, Taiwan (R.O.C.) |
| 進出口資格 | 進口 有/出口 有 |
| 原始登記日期 | 2009-11-05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來自國貿署出進口廠商登記,點了到原系統查 Google 地圖 桃園市平鎮區廣達里廣成街116巷2-1號1樓 中華黃頁 模糊比對,結果不一定是這一家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高華營造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贓物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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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贓物2025-02-05・114年度審簡字第48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高華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2)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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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裁處日 2025-04-18・違反日 2025-01-13・桃園市・罰鍰 NT$3,000裁處書 22-114-04009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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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1-11-04・違反日 2011-10-15・新北市・罰鍰 NT$1,200裁處書 41-100-110456・按日連續處罰罰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3)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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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處分日 2024-05-24・桃園市・罰鍰 NT$100,000・113年府勞檢字第11301389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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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處分日 2021-03-15・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00053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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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坡道、工作台或其他勞工踩踏場所,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滾落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出入口、樓梯、通道、安全門、安全梯等,應依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設置適當之採光或照明。必要時並應視需要設置平常照明系統失效時使用之緊急照明系統。;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處分日 2021-03-15・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000536171號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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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