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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3541808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15 年臺北市法院判決 無環保裁處 1職安違規 1董監事 4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53541808
負責人黎孝芹(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0 年 5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北市大安區和安里仁愛路3段108號7樓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1,5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1,5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111,079 名(前 7%) 依資本額 1,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2011-10-06(民國 100 年 10 月 6 日,至今 15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1-05-31(民國 110 年 5 月 31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化學原材料製造 181099
聚酯粒製造 184111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北市登記為其他化學原材料製造的 64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64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4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96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41% 早設立  本公司 2011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4)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6 年 9 月
    資本額 700 萬元→1,500 萬元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英文名稱R & A CHEMICAL CORPORATION
電話02-27042162
傳真02-27097520
英文地址7 F., No. 108, Sec. 3, Ren’ai Rd., Da’an Dist., Taipei City 10657, Taiwan (R.O.C.)
進出口資格進口 有/出口 有
原始登記日期2011-11-18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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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NT$300/月 上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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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佳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佳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17-08-24・違反日 2017-07-19・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06-080036・罰鍰(非連續處罰)・待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佳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53541808,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9 條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5 條第 6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物料之堆放,不得妨礙消防器具之緊急使用。;工作用階梯之設置,應有適當之扶手。;雇主對於其他有因靜電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化學設備或其附屬設備有因靜電引起爆炸或火災之虞者,應採取接地使用除電劑、加濕、使用不致成為發火源之虞之除電裝置或其他去除靜電之裝置。;對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處分日 2026-01-19・桃園市・罰鍰 NT$60,000・115年府勞檢字1150010684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佳謙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7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