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4089277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54089277 |
|---|---|
| 負責人 | 姜瑋庭(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2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001鄰虎興西一街169-5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465,862 名(前 29%) 依資本額 1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2-11-14(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至今 13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2-03(民國 115 年 2 月 3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管道工程 433212 電路工程 433112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雲林縣登記為管道工程的
639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639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59%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67% 早設立 本公司 2012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姜瑋庭 持股 1,000,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04 年 6 月地址 南投縣埔里鎮大城里信義路 902 巷 2 號 6 樓之 2→雲林縣虎尾鎮墾地里虎興西一街 169 之 5 號 1 樓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5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5 份提到「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3 支付命令 1 清償債務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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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確認債權存在對造: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2023-12-15・112年度訴字第577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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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權人清償債務2023-11-30・112年度司執字第14402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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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確認債權存在對造: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2023-11-16・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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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確認債權存在2023-09-08・112年度補字第1451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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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權人支付命令對造:琛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2023-04-08・112年度司促字第4504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兆庭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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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高度在 2 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處分日 2024-04-22・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中潭字第11301011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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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處分日 2024-04-22・產業園區管理局・經園中潭字第1130101146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