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鼎杰興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4705883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12 年新北市法院判決 1職安違規 5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54705883
負責人王硯品(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3 年 4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新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新北市林口區東勢里麗園一街11巷5號7樓之3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2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385,708 名(前 24%) 依資本額 2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2014-03-19(民國 103 年 3 月 19 日,至今 12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4-04-22(民國 113 年 4 月 22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房屋設備安裝工程 434013
室內裝修工程 434015
油漆粉刷、壁飾(紙)黏貼工程 434012
管道工程 433212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新北市登記為房屋設備安裝工程的 1,612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1,612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4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57% 早設立  本公司 2014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3 年 3 月
    設立登記,負責人 吳正安,登記資本額 200 萬元
  • 民國 113 年 4 月
    負責人 吳正安→王硯品
    地址 新北市新莊區雙鳳里天泉二街 11 號 4 樓→新北市林口區麗園一街 11 巷 5 號 7 樓之 3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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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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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鼎杰興業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除權判決 1

  • 民事除權判決
    2022-03-22・111年度除字第91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鼎杰興業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5)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20-11-03・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2775802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 2020-11-03・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277580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
    處分日 2019-08-21・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210950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處分日 2018-08-16・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208011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8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依下列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一、經由設計或工法之選擇,儘量使勞工於地面完成作業,減少高處作業項目。二、經由施工程序之變更,優先施作永久構造物之上下設備或防墜設施。三、設置護欄、護蓋。四、張掛安全網。五、使勞工佩掛安全帶。六、設置警示線系統。七、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八、對於因開放邊線、組模作業、收尾作業等及採取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設施致增加其作業危險者,應訂定保護計畫並實施。;雇主使勞工從事屋頂作業時,應指派專人督導,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於易踏穿材料構築之屋頂作業時,應先規劃安全通道,於屋架上設置適當強度,且寬度在三十公分以上之踏板,並於下方適當範圍裝設堅固格柵或安全網等防墜設施。但雇主設置踏板面積已覆蓋全部易踏穿屋頂或採取其他安全工法,致無踏穿墜落之虞者,不在此限。;於前項第三款之易踏穿材料構築屋頂作業時,雇主應指派屋頂作業主管於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檢點,檢查材料、工具、器具等,並汰換不良品。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其他為維持作業勞工安全衛生所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 2018-03-16・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060401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鼎杰興業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