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毅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4796103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54796103 |
|---|---|
| 負責人 | 葉欣慧(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1 年 6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龍安里龍城新村5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5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228,052 名(前 14%) 依資本額 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4-03-25(民國 103 年 3 月 25 日,至今 12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2-06-09(民國 111 年 6 月 9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 461999 模板工程 439012 庭園景觀工程 432000 |
| 曾用名 | 脩豐工程有限公司(用到 2014 年 11 月)
統一編號沒有變,是同一家。名稱來自歷次登記清冊。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的
1,112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1,112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48% 早設立 本公司 2014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葉欣慧 持股 5,000,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03 年 3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葉欣慧,登記資本額 50 萬元
-
民國 103 年 11 月負責人 葉欣慧→曾榮任
-
民國 105 年 8 月負責人 曾榮任→葉欣慧
地址 桃園縣中壢市龍安里龍城新村 5 號 1 樓→桃園市中壢區龍安里龍城新村 5 號 1 樓
名稱 脩豐工程有限公司→宏毅企業有限公司 -
民國 111 年 6 月資本額 50 萬元→5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宏毅企業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1
-
刑事被告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020-07-27・109年度壢勞安簡字第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宏毅企業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3)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工作場所發生職業災害,雇主應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等措施,並會同勞工代表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處分日 2019-08-29・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2157053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3 款事業單位勞動場所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雇主應於八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一、…。三、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四、…。處分日 2019-08-29・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2157054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2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3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3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研磨機之使用,應依下列規定:一、…。四、規定研磨機使用,應於每日作業開始前試轉一分鐘以上,研磨輪更換時應先檢驗有無裂痕,並在防護罩下試轉三分鐘以上。;雇主對於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致危害勞工之虞時,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設施。;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三、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四、…。;雇主對於模板支撐組配、拆除(以下簡稱模板支撐)作業,應指派模板支撐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下列事項:一、…。四、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五、…。處分日 2019-08-29・桃園市・罰鍰 NT$40,000・府勞檢字第10802157056號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1)
與登記負責人姓名相同的其他公司或商號,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同一個地址的其他登記1
同一地址常見於商辦大樓、工業區與商務中心,登記在同址不代表彼此有關係。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