奇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54989798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54989798 |
|---|---|
| 負責人 | 許清揚(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5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商業發展署(南投辦公區)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宜蘭縣羅東鎮賢文里純精路2段248巷6號 |
| 組織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2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1,2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27,094 名(前 8%) 依資本額 1,2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9-04-30(民國 108 年 4 月 30 日,至今 7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5-12(民國 115 年 5 月 12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439099 不動產投資開發 670012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宜蘭縣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的
368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368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1%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4.8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34% 早設立 本公司 2019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2)
登記歷程
-
民國 108 年 4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許清揚,登記資本額 360 萬元
-
民國 113 年 8 月資本額 360 萬元→420 萬元
-
民國 115 年 5 月資本額 420 萬元→1,2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奇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奇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其他政府登記與紀錄1
⚠️ 重大職業災害是事故紀錄,不是處分 —— 責任歸屬要看勞動檢查結果與後續處分,這份公開資料沒有那些欄位。
-
重大職業災害・墜落、滾落(2024-03-06)罹災 1 人・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5)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26-03-19・職業安全衛生署・罰鍰 NT$60,000・勞職授字第1150251072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處分日 2025-10-02・職業安全衛生署・罰鍰 NT$60,000・勞職授字第1140254595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未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處分日 2025-10-02・職業安全衛生署・罰鍰 NT$60,000・勞職授字第1140254595A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職業安全衛生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24-07-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5308A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處分日 2024-07-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5308B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