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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70528075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26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1環保裁處 1職安違規 7董監事 3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70528075
負責人陳克信(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7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八德區瑞豐里豐田路87號(3樓)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2,250 萬元
實收資本額2,25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84,300 名(前 6%) 依資本額 2,25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2000-06-12(民國 89 年 6 月 12 日,至今 26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6-07-21(民國 115 年 7 月 21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自有不動產租賃 681112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991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99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70% 早設立  本公司 2000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3)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2 年 10 月
    資本額 600 萬元→1,000 萬元
  • 民國 105 年 7 月
    地址 桃園縣大溪鎮仁和里仁和七街 158 號 1 樓→桃園市大溪區仁和里仁和七街 158 號 1 樓
  • 民國 107 年 6 月
    資本額 1,000 萬元→2,250 萬元
  • 民國 114 年 1 月
    地址 桃園市大溪區仁和里仁和七街 158 號 1 樓→桃園市八德區瑞豐里豐田路 87 號(3 樓)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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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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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侵占 1

  • 刑事侵占
    2014-01-29・102年度桃簡字第1806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裁處日 2023-09-11・違反日 2023-07-09・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0-112-09002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70528075,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7)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1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
    工作場所人員及車輛機械出入口處應置管制人員辦理相關事項。;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
    處分日 2025-12-31・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40376517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不能藉高空工作車或其他方法安全完成之二公尺以上高處營造作業,應設置適當之施工架。;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處分日 2023-06-26・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20172632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 2022-04-14・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10094222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前款設置之施工架,於提供使用前應確認符合規定,並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三、…。
    處分日 2021-06-30・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00162551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 2021-06-30・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001625512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 2021-06-30・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001625511號
  • 1.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3.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1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1.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2.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3.雇主對於鋼構建築之臨時性構臺之舖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不適於舖設臨時性構臺之鋼構建築,且未使用施工架而落距差超過二層樓或七點五公尺以上者,應張設安全網,其下方應具有足夠淨空,以防彈動下沉,撞及下面之結構物。安全網於使用前須確認已實施耐衝擊試驗,並維持其效能。三、…。
    處分日 2020-08-21・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211079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憶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1)

與登記負責人姓名相同的其他公司或商號,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