銘龍工程行
統一編號 72496917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72496917 |
|---|---|
| 負責人 | 陳啓洲(依經濟部商業變更,民國 115 年 4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營業地址 | 彰化縣二林鎮華崙里001鄰挖子路15巷24號1樓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資本額 | 22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770,270 名(前 48%) 依資本額 22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18-03-13(民國 107 年 3 月 13 日,至今 8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4-09(民國 115 年 4 月 9 日・商業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金屬結構製造 252100 其他金屬建築組件製造 252299 其他未分類金屬製品製造 259999 住宅營建 410013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彰化縣登記為金屬結構製造的
213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213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36%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24% 早設立 本公司 2018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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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7 年 3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陳啓洲,登記資本額 22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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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2 月地址 彰化縣二林鎮華崙里挖子路 5-6 號 1 樓→彰化縣二林鎮華崙里挖子路 15 巷 24 號 1 樓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 工廠地址 | 彰化縣彰化市下廍里永安東街 17 號 1 樓 |
|---|---|
| 主要產品 | 251 金屬刀具、手工具及模具、252 金屬結構及建築組件、254 金屬加工處理、259 其他金屬製品 |
| 產業類別 | 25 金屬製品製造業 |
| 工廠負責人 | 陳啓洲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工廠登記編號 | 07006408 |
| 登記核准日期 | 2026-05-04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銘龍工程行」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銘龍工程行」)。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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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1 款;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第 2 款勞工受傷或罹患職業病時,雇主未補償其必需之醫療費用。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雇主未依規定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處分日 2024-03-27・公告日 2024-07-05・彰化縣・罰鍰 NT$40,000・府勞動字第1130107237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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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勞動場所發生罹災人數在 1 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之職業災害,未於 8 小時內通報勞動檢查機構。處分日 2024-02-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27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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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未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樓板開口部分作業場所,未於該樓板設置護欄。處分日 2024-02-1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2729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