淼恩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0365430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0365430 |
|---|---|
| 負責人 | 莊琪璋(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0 年 12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高雄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高雄市前鎮區瑞北里精忠街145巷6之3號3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1,0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40,018 名(前 9%) 依資本額 1,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03-11-10(民國 92 年 11 月 10 日,至今 22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1-12-07(民國 110 年 12 月 7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管道工程 433212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4390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高雄市登記為管道工程的
1,722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1,722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4%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87% 早設立 本公司 2003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莊琪璋 持股 3,295,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10 年 11 月資本額 100 萬元→1,000 萬元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 英文名稱 | MIAO EN ENGINEERING CO., LTD. |
|---|---|
| 電話 | 0960-136555 |
| 英文地址 | 3 F., No. 6-3, Ln. 145, Jingzhong St., Cianjhen Dist., Kaohsiung City 80647, Taiwan (R.O.C.) |
| 進出口資格 | 進口 有/出口 有 |
| 原始登記日期 | 2010-02-06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 份提到「淼恩工程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給付工程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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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給付工程款對造:臺灣光揚捲門工業有限公司2013-10-22・102年度中簡字第853號・臺中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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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給付工程款2013-03-11・102年度中補字第483號・臺中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淼恩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4)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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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未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25-06-11・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40252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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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未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共同作業時應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處分日 2025-06-11・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40252420A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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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15 款及同規則第 12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未規定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車輛機械之作業或移動,有撞擊工作者之虞時,未置管制引導人員;雇主對於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未指派經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人員操作。處分日 2025-06-11・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40252420B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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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57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機械之掃除、上油、檢查、修理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未停止相關機械運轉及送料。處分日 2017-03-10・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1021號
同一個地址的其他登記1
同一地址常見於商辦大樓、工業區與商務中心,登記在同址不代表彼此有關係。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