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鑫餘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3533967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3533967 |
|---|---|
| 負責人 | 郭連全(依經濟部公司設立,民國 109 年 1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臺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臺南市永康區正強里025鄰中正路127巷24弄2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5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628,051 名(前 39%) 依資本額 5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20-01-15(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至今 6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0-01-15(民國 109 年 1 月 15 日・公司設立,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起重工程 439014 工作平台搭建工程 439013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4390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南市登記為起重工程的
386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386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7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55% 早設立 本公司 2020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郭連全 持股 500,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09 年 1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郭連全,登記資本額 5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永鑫餘工程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永鑫餘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6)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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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1.雇主對下列事項未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2.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設備。處分日 2026-03-26・台南市・罰鍰 NT$30,000・南市勞安字 第1150351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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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1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對於 2 公尺以上之鋼構作業場所,未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亦未依照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鋼構組配作業未就安全作業方法及標準作業程序、防止構材及其組配件飛落或倒塌之方法、設置能防止作業勞工發生墜落之設備及其設置方法、人員進出作業區之管制,擬訂作業計畫,亦未使勞工遵循。勞工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鋼構從事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或採安全網等措施。對於 office 棟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未確實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處分日 2025-10-30・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南部科學園區・罰鍰 NT$100,000・南環字第11400385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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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28 條之 1 第 6 款雇主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之作業,未依下列事項辦理:…六、對於使用高空工作車從事作業,不得使高空工作車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處分日 2024-03-11・台南市・罰鍰 NT$60,000・南市勞安字 第11303196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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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或採安全網等措施,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處分日 2022-09-29・台南市・罰鍰 NT$30,000・南市勞安字 第11111889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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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對於高度 11 公尺上之處所進行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作業,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處分日 2021-02-03・高雄市・罰鍰 NT$80,000・高市勞檢字第110702157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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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5 款承攬鋼構設備製作之鋼構安裝及拆除工程,對於高度約 11 公尺高處進行鋼構頂層斜撐拆除作業,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對於鋼構之組立、架設、爬升、拆除、解體或變更等作業,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辦理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致發生墜落死亡職業災害。處分日 2020-11-06・高雄市・高市勞檢字第10972241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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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