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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087260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33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無環保裁處 1職安違規 1董監事 2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4087260
負責人劉姝嫻(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8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工業一路2之3號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4,0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4,0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46,301 名(前 3%) 依資本額 4,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2-12-03(民國 81 年 12 月 3 日,至今 33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6-08-13(民國 115 年 8 月 13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建材五金(螺絲、螺帽、鉚釘等金屬製品)批發 461515
其他未分類基本金屬製造 249999
自有不動產租賃 681112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建材五金(螺絲、螺帽、鉚釘等金屬製品)批發的 1,235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1,235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9%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92% 早設立  本公司 1992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2)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3 月
    地址 桃園縣平鎮市湧豐里工業一路 2 之 3 號→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工業一路 2 之 3 號
  • 民國 106 年 10 月
    地址 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工業一路 2 之 3 號→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工業一路二之三號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中
工廠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湧豐里工業一路2之3號
主要產品254 金屬加工處理
產業類別25 金屬製品製造業
工廠負責人劉姝嫻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登記編號99707392
登記核准日期2008-01-04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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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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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
    裁處日 2026-07-23・違反日 2026-04-30・桃園市・罰鍰 NT$21,000
    裁處書 30-115-07003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尚未繳款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84087260,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1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6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二、堆高機於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採將貨叉等放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份,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圍欄、握把、覆蓋等防護措施。;雇主對於高壓氣體容器,不論盛裝或空容器,使用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容器使用時應加固定。五、…。;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
    處分日 2018-07-0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165852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