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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竹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240412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33 年新竹縣法院判決 3環保裁處 7職安違規 8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4240412
負責人鍾永能(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2 年 11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商業發展署(實收資本額未達5億元)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一路158號2樓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8,0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28,008 名(前 2%) 依資本額 8,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3-08-11(民國 82 年 8 月 11 日,至今 33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3-11-23(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新竹縣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370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370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7%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93% 早設立  本公司 1993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4 年 9 月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153號1樓→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 153 號 1 樓
  • 民國 112 年 11 月
    地址 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九路 153 號 1 樓→新竹縣竹北市光明一路 158 號 2 樓
    資本額 1 億元→8,0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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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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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3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3 份提到「春竹營造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營業稅 2 除權判決 1

  • 民事除權判決
    2023-08-10・112年度除字第13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行政營業稅
    2013-06-20・102年度裁字第855號・最高行政法院行政 ・看全文
  • 行政營業稅
    2012-12-13・101年度訴字第727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春竹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7)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26-02-09・違反日 2025-10-06・新竹縣・罰鍰 NT$115,500
    裁處書 30-115-02000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26-01-29・違反日 2025-09-23・新竹縣・罰鍰 NT$73,500
    裁處書 30-115-01001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
    裁處日 2024-06-26・違反日 2024-05-11・新竹縣・罰鍰 NT$3,000
    裁處書 22-113-06000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
    裁處日 2021-11-15・違反日 2021-10-16・新竹縣・罰鍰 NT$3,000
    裁處書 22-110-11003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裁處日 2020-08-25・違反日 2020-07-07・新竹縣・罰鍰 NT$1,200
    裁處書 40-109-08000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
    裁處日 2019-12-10・違反日 2019-10-21・新竹縣・罰鍰 NT$126,000
    裁處書 22-108-12000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3-09-24・違反日 2013-08-19・新竹縣・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3-102-090004・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春竹營造有限公司」或統編 84240412,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8)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25-08-12・職業安全衛生署・罰鍰 NT$100,000・勞職授字第1140253855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 2024-11-18・職業安全衛生署・罰鍰 NT$100,000・勞職授字第1130207289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3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未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
    處分日 2023-12-12・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20205878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
    與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未採取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未巡視工作場所、未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
    處分日 2021-11-17・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00205726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開口部分、工作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
    處分日 2021-11-17・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002057261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21-02-20・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00200867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第 12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施工架高差超過 1.5 公尺,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作業場所,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及對於 1 樓外側施工架下方及 1 樓停車場出入口暴露之鋼筋未將尖端彎曲或加蓋。
    處分日 2017-09-18・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60204047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及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對於高度 2 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未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16-08-09・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050202844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春竹營造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