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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541992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33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7職安違規 1勞動裁處 1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4541992
負責人吳盛男(依經濟部登記清冊,日期不詳)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平鎮區義民里環南路497號1樓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2,360 萬元
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82,819 名(前 6%) 依資本額 2,36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3-09-04(民國 82 年 9 月 4 日,至今 33 年)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汽車維修 951199
全新汽車零售 484111
汽車零件、汽車百貨零售 484311
財產保險代理 655113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其他汽車維修的 851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85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9%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2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84% 早設立  本公司 1993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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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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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7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7 份提到「金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損害賠償 4 公示催告 2 除權判決 1

  • 民事損害賠償
    2018-05-08・107年度桃簡字第54號・桃園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聲請人除權判決
    2017-10-12・106年度除字第34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損害賠償
    2017-09-22・106年度壢小字第412號・中壢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 民事損害賠償
    2017-06-30・106年度壢保險小字第123號・中壢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聲請人公示催告
    2017-05-15・106年度司催字第18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聲請人公示催告
    2017-02-06・106年度司催字第5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損害賠償
    2014-12-19・103年度壢小字第968號・中壢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金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 勞基法第 39 條
    假日工資未給或於休假日工作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處分日 2016-06-24・公告日 2016-07-10・桃園市・105年府勞條字1050154518號
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輸入「金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可查全部年份與各法規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 30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43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 19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壓力容器之安全閥及其他附屬品,應依下列規定管理:一、…三、壓力表之刻度板上,應明顯標示最高使用壓力之位置。;雇主對於機械之原動機、轉軸、齒輪、帶輪、飛輪、傳動輪、傳動帶等有危害勞工之虞之部分,應有護罩、護圍、套胴、跨橋等設備。;雇主使勞工從事有機溶劑作業時,應指定現場主管擔任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但從事第二條第十一款規定之作業時,得免設置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處分日 2018-02-0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018266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金豐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