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宇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552842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4552842 |
|---|---|
| 負責人 | 呂虹瑤(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3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平鎮區東勢里金陵路5段292號2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資本額 | 3,5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50,542 名(前 4%) 依資本額 3,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94-03-28(民國 83 年 3 月 28 日,至今 32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6-03-13(民國 115 年 3 月 13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住宅營建 410013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991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99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2%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85% 早設立 本公司 1994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呂虹瑤 持股 35,000,000 股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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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5 年 3 月資本額 2,250 萬元→3,5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 份提到「聯宇營造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2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聯宇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8)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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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6-07-15・違反日 2026-06-04・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5-07003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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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6-07-15・違反日 2026-06-04・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5-07003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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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5-10-04・違反日 2025-04-14・桃園市・罰鍰 NT$30,000裁處書 30-114-100021・罰鍰(非連續處罰),限期改善・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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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3-05-08・違反日 2023-03-15・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2-05002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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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0-10-07・違反日 2020-04-05・桃園市・罰鍰 NT$12,000裁處書 40-109-10000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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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裁處日 2020-10-07・違反日 2020-04-05・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09-10000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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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0-02-18・違反日 2019-03-0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09-020036・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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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6-08-31・違反日 2016-03-27・桃環處・罰鍰 NT$1,200裁處書 41-105-08023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6)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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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指導及協助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處分日 2025-07-07・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4018905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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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 1.5 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處分日 2025-06-24・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40174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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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國家標準 CNS4750 型式之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同等以上之規定;其他型式之施工架,其構材之材料抗拉強度、試驗強度及製造,應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 同等以上之規定。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處分日 2023-02-22・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200446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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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18-11-22・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284823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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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18-11-22・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2848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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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處分日 2018-11-22・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70284823號
同一個地址的其他登記1
同一地址常見於商辦大樓、工業區與商務中心,登記在同址不代表彼此有關係。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