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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倉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710883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29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2環保裁處 12職安違規 2董監事 4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4710883
負責人潘榮茂(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7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136號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7,0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7,0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30,912 名(前 2%) 依資本額 7,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7-09-03(民國 86 年 9 月 3 日,至今 29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6-07-03(民國 115 年 7 月 3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一般廢棄物處理 382112
一般事業廢棄物清除 381111
其他化學原材料製造 181099
其他化學原材料及其製品批發 4620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一般廢棄物處理的 59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59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3%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5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90% 早設立  本公司 1997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4)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1 月
    地址 桃園縣大園鄉北港村大工路 136 號→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 136 號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順倉股份有限公司生產中
工廠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北港里大工路一三六號
主要產品181 化學原材料、199 未分類其他化學製品、249 其他基本金屬
產業類別18 化學材料及肥料製造業、19 其他化學製品製造業、24 基本金屬製造業
工廠負責人潘榮茂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工廠登記編號99622493
登記核准日期1997-08-18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英文名稱SHUN TSANG CO., LTD.
電話03-3856699
傳真03-3856888
英文地址No. 136, Dagong Rd., Beigang Vil., Dayuan Dist., Taoyuan City 337053, Taiwan (R.O.C.)
進出口資格進口 有/出口 有
原始登記日期2006-07-25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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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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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 份提到「順倉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公示催告 1 除權判決 1

  • 民事除權判決
    2024-07-31・113年度除字第25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公示催告
    2019-03-22・108年度司催字第11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順倉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2)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裁處日 2025-11-13・違反日 2025-11-03・桃園市・罰鍰 NT$12,000
    裁處書 44-114-11000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
    裁處日 2025-10-30・違反日 2025-10-21・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4-114-10002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移動污染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0 條第 3 項
    裁處日 2024-09-05・違反日 2024-02-17・新竹縣・罰鍰 NT$500
    裁處書 21-113-09017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0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18-11-30・違反日 2018-10-25・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07-110036・罰鍰(非連續處罰),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17-09-14・違反日 2017-08-21・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06-09002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16 條第 1 項第 3 款
    裁處日 2016-09-26・違反日 2016-03-16・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4-105-09000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 廢棄物清理法第 42 條
    裁處日 2014-04-26・違反日 2014-04-10・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4-103-04000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第 2 項
    裁處日 2014-02-25・違反日 2014-02-14・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03-02002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訴願:訴願駁回・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7 條第 2 款,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
    裁處日 2013-07-19・違反日 2013-04-17・桃園市・罰鍰 NT$60,000
    裁處書 40-102-070043・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3 條第 1 項,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13-03-07・違反日 2012-12-19・桃園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0-102-03000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2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84710883,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88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6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雇主對於存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可燃性粉塵,致有引起爆炸,火災之虞之工作場所,應有通風,換氣,除塵,去除靜電等必要設施。;雇主對於化學設備或其配管,為防止危險物洩漏或操作錯誤而引起爆炸、火災之危險,操作化學設備或其配管之閥、旋塞、控制開關、按鈕等,應保持良好性能,標示其開關方向,必要時並以顏色、形狀等標明其使用狀態。
    處分日 2025-09-04・桃園市・罰鍰 NT$60,000・114年府勞檢字第1140254167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7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作業場所有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或爆燃性粉塵以外之可燃性粉塵滯留,而有爆炸、火災之虞者,應依危險特性採取通風、換氣、除塵等措施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使用之電氣機械、器具或設備,應具有適合於其設置場所危險區域劃分使用之防爆性能構造。
    處分日 2021-09-16・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00231719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順倉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5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