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824350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4824350 |
|---|---|
| 負責人 | 王薪淳(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4 年 4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八德區大義里忠勇街321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資本額 | 6,5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32,671 名(前 2%) 依資本額 6,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94-08-01(民國 83 年 8 月 1 日,至今 32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5-04-21(民國 114 年 4 月 21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其他建築工程 4100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其他建築工程的
453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453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6%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95% 早設立 本公司 1994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王薪淳 持股 20,375,000 股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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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4 年 4 月資本額 5,000 萬元→6,500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8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8 份提到「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損害賠償 2 支付命令 2 給付工程款 2 請求賠償損害 1 過失致死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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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權人支付命令2021-10-29・110年度促字第1293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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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債權人支付命令2021-10-26・110年度促字第1293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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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上訴人損害賠償2018-02-27・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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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被告損害賠償2018-01-26・105年度重訴字第20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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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過失致死等2016-11-09・105年度勞安上訴字第3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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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給付工程款對造:欣佳美建設有限公司2016-11-02・105年度建字第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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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告請求賠償損害2016-05-04・103年度重附民字第35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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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原告給付工程款2016-01-18・105年度補字第14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金鼎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7)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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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3-05-23・違反日 2022-08-3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2-05011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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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裁處日 2016-12-15・違反日 2016-11-27・桃園市・罰鍰 NT$3,000裁處書 22-105-120005・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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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5-10-08・違反日 2015-09-17・桃園市・罰鍰 NT$1,200裁處書 41-104-10001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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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裁處日 2015-10-06・違反日 2015-09-01・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04-10001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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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10 條第 1 項第 1 款,廢棄物清理法第 36 條第 2 項裁處日 2015-09-18・違反日 2015-08-12・桃園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04-09003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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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裁處日 2015-06-23・違反日 2013-08-02・桃園市・罰鍰 NT$10,000裁處書 30-104-06007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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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裁處日 2010-12-29・違反日 2010-12-10・桃園市・罰鍰 NT$3,000裁處書 41-099-120574・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7)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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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25-08-13・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40230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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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處分日 2024-11-19・桃園市・罰鍰 NT$100,000・113年府勞檢字11303234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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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處分日 2022-01-22・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100070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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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5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5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電氣設備,平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五、防止工作人員感電之圍柵、屏障等設備,如發現有損壞,應即修補。;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三、…。;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處分日 2021-10-14・桃園市・罰鍰 NT$120,000・府勞檢字第11002639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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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5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在適當之垂直、水平距離處與構造物妥實連接,其間隔在垂直方向以不超過五點五公尺,水平方向以不超過七點五公尺為限。但獨立而無傾倒之虞或已依第五十九條第五款規定辦理者,不在此限。四、…。處分日 2021-06-01・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00135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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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2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運轉,應於運轉時採取防止吊掛物通過人員上方及人員進入吊掛物下方之設備或措施。;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處分日 2021-04-09・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0008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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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2.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3.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5.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6.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1.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 2.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 3.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4.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 5.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6.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護欄前方二公尺內之樓板、地板,不得堆放任何物料、設備,並不得使用梯子、合梯、踏凳作業及停放車輛機械供勞工使用。但護欄高度超過物料、設備、梯、凳及車輛機械之最高部達九十公分以上,或已採取適當安全設施足以防止墜落者,不在此限。八、…。處分日 2020-08-13・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20381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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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處分日 2020-07-14・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17507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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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7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供給勞工使用之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不用時並妥予保存。三、…。;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處分日 2020-05-07・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113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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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3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磚、瓦、木塊或相同及類似材料之堆放,應置放於穩固、平坦之處,整齊緊靠堆置,其高度不得超過一點八公尺,儲存位置鄰近開口部分時,應距離該開口部分二公尺以上。處分日 2020-05-06・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90111789號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7 筆請到職安署系統查。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金鼎營造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登記執照(1)
| 營造業 | 字號 A02971 內政部國土管理署 名冊資料日期 2026-09-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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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裡呈現的是「某一天的名冊上有這一家」,不是「現在還有執照」。 這幾份名冊的更新頻率各不相同(不動產經紀業一年才更新一次),而且 名冊沒有狀態記載並不等於執照有效 —— 三份原始名冊都沒有「有效/失效」這樣的欄位。 要確認現況請向主管機關查詢。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