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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統一編號 87023037

使用統一發票其他營業 6 年苗栗縣法院判決 無職安違規 1勞動裁處 5註冊商標 3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7023037
營業地址苗栗縣竹南鎮新南里公園路206號
組織型態其他
資本額1 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1,637,176 名 依資本額 1 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2019-10-29(民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至今 6 年)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音樂廳、音樂展演空間經營 903012
其他創作及藝術表演輔助服務 903099
停車場管理 524100
未分類其他全新商品零售 485299

註冊商標3 筆

註冊號商標名稱類別專用期限
02333661苗北藝文中心建築物設計標章 16、21、25、35、412033-10-31
02149542MbAC 16、21、25、412031-06-15
02149541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標章 16、21、25、412031-06-15

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公報(民國 105 年起的註冊、延展、移轉、撤銷公告),以商標權人名稱比對公司全名(含改名前的舊名)掛上; 已撤銷、廢止或專用期限已過的不列。類別是商品及服務分類的類號(早年註冊的舊案沿用舊分類,號碼會超過 45)。 要看商標圖樣與指定商品,請到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輸入註冊號。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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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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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5)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
    未依規定計算延長工時工資;延長工時超過每月上限
    處分日 2026-07-31・公告日 2026-08-15・苗栗縣・罰鍰 NT$40,000・府勞資字第1150169940號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2 項
    特別休假未由勞工排定
    處分日 2026-07-02・公告日 2026-08-15・苗栗縣・罰鍰 NT$20,000・府勞資字第1150144194號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
    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未依規定折算特別休假工資
    處分日 2025-11-14・公告日 2025-12-15・苗栗縣・罰鍰 NT$20,000・府勞資字第1140247822號
  •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勞動基準法第 32 條第 2 項;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第 1 項
    未提供勞工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未依規定給付延長工時工資;延長工時超過法定上限;未有一例一休
    處分日 2024-05-03・公告日 2024-06-10・苗栗縣・罰鍰 NT$80,000・府勞資字第1130093099號
  • 勞動基準法第 38 條第 4 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未發給工資
    處分日 2023-10-02・公告日 2023-11-10・苗栗縣・罰鍰 NT$20,000・府勞資字第1120222976號
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輸入「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可查全部年份與各法規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24 條之 3 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2 項
    雇主為預防勞工於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致遭受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應採取下列暴力預防措施,作成執行紀錄並留存三年:一、辨識及評估危害。二、適當配置作業場所。三、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四、建構行為規範。五、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六、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七、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八、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前項暴力預防措施,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並據以執行;於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
    處分日 2026-02-26・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50250798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苗栗縣苗北藝文中心」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7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