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煇工程行
統一編號 87107346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7107346 |
|---|---|
| 負責人 | 卓恊佶(依經濟部商業設立,民國 109 年 7 月) |
| 營業地址 | 臺中市大安區西安里大安港路772號 |
| 組織型態 | 獨資 |
| 資本額 | 24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742,702 名(前 46%) 依資本額 24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2020-07-14(民國 109 年 7 月 14 日,至今 6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0-07-14(民國 109 年 7 月 14 日・商業設立,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其他建築設備安裝 433900 房屋設備安裝工程 434013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中市登記為其他建築設備安裝的
416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416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4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45% 早設立 本公司 2020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登記歷程
-
民國 109 年 7 月設立登記,負責人 卓恊佶,登記資本額 24 萬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本站查過,沒有
沒有。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一份提到「全煇工程行」的都沒有。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全煇工程行」)。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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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49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勞工於架空電線或電氣機具電路之接近場所從事工作物之裝設、解體、檢查、修理、油漆等作業及其附屬性作業或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移動式起重機、高空工作車及其他有關作業時,該作業使用之機械、車輛或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之際,有因接觸或接近該電路引起感電之虞者,雇主除應使勞工與帶電體保持規定之接近界限距離外,並應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但採取前述設施顯有困難者,應置監視人員監視之。;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勞工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設置護欄、護蓋、張掛安全網、使勞工佩掛安全帶、設置警示線系統、限制作業人員進入管制區等。;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開啟或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但其設置困難之原因消失後,應依前項規定辦理。;對於鋼構組配、拆除等作業,應指定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在現場決定工作方法,指揮勞工作業。;對於鋼構組配、拆除等作業,應指定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對於鋼構組配、拆除等作業,應指定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處分日 2025-10-21・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402549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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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63 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 條、第 19 條第 2 項、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3、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使勞工於接近電壓 11.4kV 架空電線之鋼梁上及配合移動式起重機吊運 H 型鋼梁,從事高度 2 公尺以上場所開口部分之 H 型鋼梁組裝作業,未依規定於該作業場所架空電線設置護圍、或於該電路四周裝置絕緣用防護裝備等設備或採取移開該電路之措施,置監視人員監視之,於該高度 2 公尺以上鋼構組裝場所作業,未依風險控制之先後順序規劃訂定墜落災害防止計畫,並採取適當墜落災害防止設施,未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措施,未指派鋼構組配作業主管於作業現場決定作業方法,指揮勞工作業、監督勞工確實使用個人防護具、確認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之有效狀況,致發生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37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職業災害。處分日 2024-10-04・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6573號
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1)
與登記負責人姓名相同的其他公司或商號,本站無法判斷是否為同名同姓的人,也不做任何關聯推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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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地址常見於商辦大樓、工業區與商務中心,登記在同址不代表彼此有關係。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