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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9330975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31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1職安違規 2勞動裁處 1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9330975
負責人王維達(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05 年 5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新屋區赤欄里4鄰赤欄五路350巷83號1樓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資本額1,0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140,018 名(前 9%) 依資本額 1,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5-03-09(民國 84 年 3 月 9 日,至今 31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16-05-30(民國 105 年 5 月 30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 2929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的 607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607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73%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78% 早設立  本公司 1995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翰章工程有限公司生產中
工廠地址桃園市新屋區赤欄里赤欄五路 350 巷 83 號(1 樓)
主要產品259 其他金屬製品、292 其他專用機械設備、293 通用機械設備
產業類別25 金屬製品製造業、29 機械設備製造業
工廠負責人王維達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工廠登記編號68002682
登記核准日期2019-05-06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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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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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

  • 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2019-04-30・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處分日 2018-12-06・公告日 2019-02-01・桃園市・107年府勞檢字1070305633號
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輸入「翰章工程有限公司」,可查全部年份與各法規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5 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
    處分日 2019-02-1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326941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 2019-02-1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32694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翰章工程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