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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9330975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9330975 |
|---|---|
| 負責人 | 王維達(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05 年 5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赤欄里4鄰赤欄五路350巷83號1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資本額 | 1,0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140,018 名(前 9%) 依資本額 1,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95-03-09(民國 84 年 3 月 9 日,至今 31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16-05-30(民國 105 年 5 月 30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 292999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其他未分類專用機械設備製造的
607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607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73%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78% 早設立 本公司 1995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王維達 持股 5,000,000 股
工廠登記(1)
來自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登記工廠名錄」。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工廠, 工廠地址與公司登記地址常常不同。這裡照登記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 工廠地址 | 桃園市新屋區赤欄里赤欄五路 350 巷 83 號(1 樓) |
|---|---|
| 主要產品 | 259 其他金屬製品、292 其他專用機械設備、293 通用機械設備 |
| 產業類別 | 25 金屬製品製造業、29 機械設備製造業 |
| 工廠負責人 | 王維達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工廠登記編號 | 68002682 |
| 登記核准日期 | 2019-05-06 |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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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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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2019-04-30・107年度重勞上字第27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翰章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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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雇主未依規定給付勞工休息日工作之工資處分日 2018-12-06・公告日 2019-02-01・桃園市・107年府勞檢字1070305633號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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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5 款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五、其他為防止職業災害之必要事項。處分日 2019-02-1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3269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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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處分日 2019-02-1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80032694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24
同縣市同業,依名稱前後各 6 筆
翊誠企業社・翌銘機械有限公司・翔展企業社・翔笙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翔邦電機股份有限公司・翰元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耀日新科技有限公司・聚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聚金工業有限公司・聯鎰科技有限公司・聯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聯鴻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同一個鄉鎮「桃園市新屋區」,依地址前後各 6 筆
寶鴻企業社・五洲生物科技廠股份有限公司・承利鋼鐵有限公司・承東鷹架股份有限公司・五洲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東能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晨鳴豆腐店・貝絲特商行・越龍商行・家冠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台龍商行・李依珍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