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9367085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89367085 |
|---|---|
| 負責人 | 鄭文建(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08 年 8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新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新北市鶯歌區鳳祥里鶯桃路413巷11號(2樓) |
| 組織型態 | 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5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228,052 名(前 14%) 依資本額 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95-04-12(民國 84 年 4 月 12 日,至今 31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19-08-07(民國 108 年 8 月 7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水電工程 433111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新北市登記為水電工程的
2,828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2,828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8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49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89% 早設立 本公司 1995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 鄭文建 持股 2,700,000 股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2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2 份提到「京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公示催告 1 除權判決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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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除權判決2015-06-24・104年度除字第43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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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請人公示催告2014-11-20・103年度司催字第1193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京融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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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動污染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44 條第 1 項裁處日 2022-12-07・違反日 2022-05-03・新北市・罰鍰 NT$500裁處書 21-111-12143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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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第 45 條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未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為維持施工架及施工構臺之穩定,未依下列規定辦理:…二、對於未能與結構體連接之施工架,應以斜撐材或其他相關設施作適當而充分之支撐。…;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未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處分日 2025-07-17・職業安全衛生署・罰鍰 NT$300,000・勞職授字第1140253422C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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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61 條、第 243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雇主對於堆積於倉庫、露存場等之物料集合體之物料積垛作業,未依下列規定:一、如作業地點高差在一.五公尺以上時,應設置使從事作業之勞工能安全上下之設備。但如使用該積垛即能安全上下者,不在此限。二、作業地點高差在二.五公尺以上時,除前款規定外,並應指定專人採取下列措施:(一)決定作業方法及順序,並指揮作業。(二)檢點工具、器具,並除去不良品。(三)應指示通行於該作業場所之勞工有關安全事項。(四)從事拆垛時,應確認積垛確無倒塌之危險後,始得指示作業。(五)其他監督作業情形;雇主為避免漏電而發生感電危害,未依下列狀況,於各該電動機具設備之連接電路上設置適合其規格,具有高敏感度、高速型,能確實動作之防止感電用漏電斷路器:一、…三、於建築或工程作業使用之臨時用電設備。處分日 2024-04-09・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3721B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