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雷達

首頁 › 臺北市 › 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批發

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97165344

使用統一發票股份有限公司營業 29 年臺北市法院判決 6政府登記 1職安違規 4勞動裁處 1董監事 2食品登錄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97165344
負責人吳子倫(NG CHEE LOON)(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5 年 1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北市中山區江寧里民權東路3段2號13樓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僑外資投資列於經濟部「僑外資、陸資來臺投資國內事業清冊」(1996-06-11 核准) 依經濟部投資審議司公開清冊
登記資本額5,000 萬元
實收資本額5,0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38,848 名(前 3%) 依資本額 5,0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6-11-01(民國 85 年 11 月 1 日,至今 29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6-01-30(民國 115 年 1 月 30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批發 458299
其他服裝及其配件批發 455299
其他商品批發經紀 451099
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零售 4762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北市登記為其他運動用品及器材批發的 369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369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5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66% 早設立  本公司 1996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2)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 董事長 吳子倫(NG CHEE LOON) 代表 荷蘭商 adidas International B.V. 該法人持股 5,000,000 股
  • 董事 黃秀玲 代表 荷蘭商 adidas International B.V. 該法人持股 5,000,000 股

登記歷程

  • 民國 108 年 5 月
    負責人 高嘉禮 (Colin Melville Kennedy Currie)→高嘉禮(Colin Melville Kennedy Currie)
  • 民國 108 年 12 月
    負責人 高嘉禮(Colin Melville Kennedy Currie)→吳子倫(NG CHEE LOON)
  • 民國 112 年 1 月
    負責人 吳子倫(NG CHEE LOON)→鄭明芬
  • 民國 114 年 4 月
    負責人 鄭明芬→史畢俊
  • 民國 115 年 1 月
    負責人 史畢俊→吳子倫(NG CHEE LOON)

食品業者登錄(1)

來自衛福部食藥署「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集」。這是業者依法向食藥署登錄的紀錄, 不是許可、檢驗或認證;一家公司可以有多個登錄字號(餐飲場所、販售場所、工廠各一個)。 照登錄原文列出,沒有加工。

公司/商業登記A-197165344-00000-7
台北市中山區民權東路 3 段 2 號 13 樓

資料來源:食品業者登錄資料集(政府資料開放平臺),每月更新。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英文名稱ADIDAS TAIWAN LIMITED
電話02-25095900
傳真02-25095905
英文地址13 F., No. 2, Sec. 3, Minquan E. Rd., Zhongshan Dist., Taipei City 104477, Taiwan (R.O.C.)
進出口資格進口 有/出口 有
原始登記日期1996-11-20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
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NT$300/月 上架 →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6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6 份提到「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竊盜 2 履行承諾 1 損害賠償等 1 清算 1 詐欺等 1

  • 刑事竊盜
    2025-10-31・114年度簡字第4651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 民事損害賠償等
    2022-05-30・111年度勞補字第31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刑事竊盜
    2021-04-06・109年度簡上字第22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 民事清算
    2021-01-29・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6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刑事詐欺等
    2020-08-31・109年度審簡字第1787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 民事履行承諾
    2018-09-27・106年度沙簡字第517號・沙鹿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其他政府登記與紀錄1

持照、得獎與依法報備
  • 標檢局自印檢驗標識・登記證號 33F88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 23 條第 1 項
    工資未定期給付勞工,或未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
    處分日 2019-08-05・公告日 2019-10-05・臺北市・北市勞動字第10860338151號
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輸入「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可查全部年份與各法規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4)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 款、第 4 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 2024-10-04・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30279284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處分日 2023-07-12・桃園市・罰鍰 NT$120,000・府勞檢字第1120183103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10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十、不得使勞工搭載於堆高機之貨叉所承載貨物之托板、撬板及其他堆高機(乘坐席以外)部分。但停止行駛之堆高機,已採取防止勞工墜落設備或措施者,不在此限。十一、…。;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有物體飛落之虞者,應設置防止物體飛落之設備,並供給安全帽等防護具,使勞工戴用。
    處分日 2023-03-29・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2008255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5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物料之搬運,應儘量利用機械以代替人力,凡四十公斤以上物品,以人力車輛或工具搬運為原則,五百公斤以上物品,以機動車輛或其他機械搬運為宜;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作標示。
    處分日 2020-01-09・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002782號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台灣阿迪達斯股份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