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居家式長期照顧服務的公司行號
共 132 家登記在案,其中 132 家使用統一發票。
登記名單
-
德康居家長照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德康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1453916・其他
-
心悅居家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心悅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87385734・其他
-
思暮長期照護有限公司統編 93492732・負責人 洪惠觀・有限公司
-
惠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4251818・負責人 王惠如・股份有限公司
-
愛民有限公司統編 60617089・負責人 劉明德・有限公司
-
愛民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愛民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0259724・其他
-
愛迪樂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愛迪樂成州社區長照機構統編 61382666・其他
-
慈馨健康有限公司統編 94172194・負責人 湯素菊・有限公司
-
慈馨健康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康乃馨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2922501・其他
-
慶餘年有限公司統編 60333647・負責人 吳嘉凌・有限公司
-
慶餘年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安家天下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1454295・有限公司
-
承源資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聯恩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2778040・其他
-
承羲有限公司統編 93636371・負責人 洪若婷・有限公司
-
抵家長期照顧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2600728・負責人 宋惠美・股份有限公司
-
拾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統編 94250819・負責人 呂雅婷・有限公司
-
拾光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拾光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3046950・其他
-
搭把手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60603326・負責人 謝雨蓁・股份有限公司
-
擁心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統編 93604217・負責人 陳淑芬・有限公司
-
新北市私立全曜居家式服務類長期照顧服務機構統編 82166372・合夥
-
方舟長照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60601381・負責人 劉正翔・股份有限公司
-
日馨居服實業有限公司統編 94181362・負責人 傅靖森・有限公司
-
日馨居服實業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日馨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3006296・其他
-
明新幫老人服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1089670・負責人 孔慶娣・股份有限公司
-
星辰關懷服務有限公司統編 60473787・負責人 鄭嘉昌・有限公司
-
春暉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三重暮光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1359573・其他
-
晨亮有限公司統編 60324345・負責人 黃郁珊・有限公司
-
晨亮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亮亮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1419609・其他
-
普拉斯健康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尚杰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0291034・其他
-
晴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3670525・負責人 朱豫章・股份有限公司
-
晴天長照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晴天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5048102・其他
-
月安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月安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1334829・其他
-
有限責任新北市溫馨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統編 49994315・合作社
-
有限責任新北市溫馨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附設新北市私立達漾好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87529872・其他
-
樂晟健康有限公司統編 60649809・負責人 彭美珍・有限公司
-
樂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3684372・負責人 藍語宸・股份有限公司
-
樺屋長照有限公司統編 93380687・負責人 趙映茱・有限公司
-
欣亞長期照顧事業有限公司統編 00155056・負責人 譚兆華・有限公司
-
欣庭有限公司統編 94042952・負責人 邱薏庭・有限公司
-
欣庭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欣庭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2643803・其他
-
永愛居家長照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永愛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1670582・其他
-
沃恩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耆樂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1166964・其他
-
沐松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沐松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3073793・其他
-
泉益居家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鑫益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5033115・其他
-
洪石數位生活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42635589・負責人 林昌坤・股份有限公司
-
浩盛國際人力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浩盛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93094397・其他
-
滴勤有限公司統編 96772095・負責人 陳杰宏・有限公司
-
滴勤有限公司附設新北市私立榮芳居家長照機構統編 60161709・其他
-
澄和有限公司統編 93511169・負責人 吳聲朋・有限公司
-
牧羊人居家服務整合有限公司統編 50982196・負責人 趙崇義・有限公司
-
珍玉長照有限公司統編 96844035・負責人 呂秀珍・有限公司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08-17)。本站僅呈現登記事實; 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與正確性仍應以來源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