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醫療機械設備批發的公司行號
共 545 家登記在案,其中 544 家使用統一發票。
登記名單
-
健樂世實業有限公司統編 90034797・負責人 林詩吟・有限公司
-
健翔生技有限公司統編 24734284・負責人 林于翔・有限公司
-
傑勝牙科器材有限公司統編 80309472・負責人 陳關鴻・有限公司
-
傑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7319278・負責人 竇忠先・股份有限公司
-
僖亞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0417090・負責人 張柏紀・股份有限公司
-
優健基因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4051286・負責人 簡君全・股份有限公司
-
優吉愛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0194180・負責人 郭鑑銘・股份有限公司
-
優舒康有限公司統編 85102470・負責人 楊淑梅・有限公司
-
優質生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70565260・負責人 吳兆棠・股份有限公司
-
優達健康事業有限公司統編 27290397・負責人 涂凱傑・有限公司
-
優達醫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9186839・負責人 郭英彥・股份有限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統編 50989698・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三重分公司統編 90691286・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中和分公司統編 90801050・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五股分公司統編 60549061・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土城分公司統編 90576096・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新莊分公司統編 83741677・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板橋分公司統編 83743302・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林口分公司統編 00150377・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永和分公司統編 00143088・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元健大和直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北汐止分公司統編 90403026・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
兆禾國際有限公司統編 80658386・負責人 張鴻鈞・有限公司
-
光恆眼鏡行統編 60030329・負責人 黃郁婷・獨資
-
光箭科技有限公司統編 66357374・負責人 張俊・有限公司
-
光訊生技有限公司統編 80186416・負責人 張肇峰・有限公司
-
全叡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0300491・負責人 章芙蓉・股份有限公司
-
全展貿易有限公司統編 54289747・負責人 王勝立・有限公司
-
全望企業有限公司統編 28702137・負責人 王中豫・有限公司
-
全球科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12776203・負責人 江秉聰・股份有限公司
-
冠亞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12873063・負責人 林延生・股份有限公司
-
冠京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4027287・負責人 林琨鍠・股份有限公司
-
冠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統編 25141415・負責人 林琨騏・有限公司
-
冠諭生技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90687353・負責人 宋崇榮・股份有限公司
-
凱林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統編 24717074・負責人 涂紋伶・有限公司
-
凱益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統編 83092835・負責人 黃玲如・有限公司
-
利家健康有限公司統編 60601349・負責人 應思漢・有限公司
-
利惠實業有限公司統編 89470378・負責人 黃玉蘭・有限公司
-
利美達科技有限公司統編 28170429・負責人 林憶潔・有限公司
-
創浥有限公司統編 93763137・負責人 林靜枝・有限公司
-
創芯生技有限公司統編 93956042・負責人 趙柏堯・有限公司
-
創茂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53227337・負責人 簡承盈・股份有限公司
-
力俏科技有限公司統編 83160468・負責人 康瀞文・有限公司
-
力林國際有限公司統編 16564623・負責人 楊美雲・有限公司
-
力美科研有限公司統編 93621855・負責人 王仲欽・有限公司
-
力美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統編 53105735・負責人 黃瑞章・有限公司
-
千億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統編 86430633・負責人 詹糸絨・股份有限公司
-
千翔科儀有限公司統編 93592275・負責人 李蘭萍・有限公司
-
協安科技有限公司統編 80554544・有限公司
-
協輻醫療器材有限公司統編 93381335・負責人 黃凱薇・有限公司
-
博士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峽分公司統編 53805771・本國公司設立之分公司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08-17)。本站僅呈現登記事實; 資料之完整性、即時性與正確性仍應以來源機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