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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01860549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01860549
負責人潘士正(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08 年 7 月)
登記狀態破產
登記機關臺北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臺北市信義區興隆里忠孝東路四段560號10樓之2(同地址另有 17 家登記,在本頁最下方展開)
組織型態股份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3.2 億元
實收資本額3.2 億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8,919 名(前 0.5%) 依資本額 3.2 億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85-09-25(民國 74 年 9 月 25 日,至今 41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19-07-04(民國 108 年 7 月 4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未分類其他建材批發 461999
水電工程 433111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臺北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515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515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80% 早設立  本公司 1985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16)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E101011綜合營造業
  • E401010疏濬業
  • EZ11010球場跑道樹脂材料鋪設工程業
  • F111090建材批發業
  • F211010建材零售業
  • H701010住宅及大樓開發租售業
  • H701020工業廠房開發租售業
  • H701050投資興建公共建設業
  • H701070區段徵收及市地重劃代辦業
  • H702010建築經理業
  • H703090不動產買賣業
  • H703100不動產租賃業
  • E501011自來水管承裝商
  • E601010電器承裝業
  • E602011冷凍空調工程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7 月
    負責人 黃啟恩→潘士正
  • 民國 107 年 10 月
    資本額 2.8 億元→3.2 億元
  • 民國 108 年 7 月
    地址 臺北市內湖區南京東路 6 段 461 號 3 樓→臺北市信義區忠孝東路 4 段 560 號 10 樓之 2

政府標案(4)

這裡只收錄「適用 WTO 政府採購協定」的案件,那是政府開放下載的部分, 約占全國決標案件的 2%,多半是千萬元以上的大型採購。 沒有列出來不表示這家沒得過標,完整資料在 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

本站收錄的 4 件,決標金額合計 34.9 億元

  •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新建統包工程
    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決標 2018/09/19・工程類・最有利標
    決標金額 24.2 億元
  • 北投奇岩長青樂活大樓新建工程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北區工程處・決標 2017/10/23・工程類・最有利標
    決標金額 3.9 億元
  • 臺北港東 1 之 1 第二倉庫興建工程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基隆港務分公司・決標 2017/10/19・工程類・最低標
    決標金額 2.4 億元
  • 代辦臺鐵萬華車站前廣一、廣二用地地下停車場新建工程
    交通部鐵路改建工程局・決標 2016/07/21・工程類・最低標
    決標金額 4.4 億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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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48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481 份提到「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支付命令 189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61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54 給付工程款 32 強制執行 24

  • 民事被告履行契約
    2025-05-13・114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相對人返還提存物
    對造: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2025-02-10・114年度司聲字第98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上訴人履行契約
    2025-01-24・113年度建上字第39號・臺灣高等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相對人撤銷假扣押裁定
    對造:聖多力實業有限公司
    2024-12-17・113年度司全聲字第10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返還提存物
    2024-10-28・113年度司聲字第92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相對人變更提存物
    對造: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7-22・113年度司聲字第83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相對人變換提存物
    對造: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06-28・113年度司聲字第314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告履行契約
    2024-05-31・112年度建字第37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告履行契約
    2024-04-18・112年度建字第373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刑事偽造文書
    2024-02-20・111年度易字第616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份,其餘 471 份請到司法院系統查。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15)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9-12-09・違反日 2019-08-17・新北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08-12000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尚未繳款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9-27・違反日 2019-09-19・臺北市・罰鍰 NT$4,800
    裁處書 40-108-09007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尚未繳款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9-26・違反日 2019-09-11・臺北市・罰鍰 NT$3,600
    裁處書 40-108-09008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尚未繳款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9-16・違反日 2019-09-06・臺北市・罰鍰 NT$2,400
    裁處書 40-108-09005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分期繳款中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裁處日 2019-08-28・違反日 2019-07-31・臺北市・罰鍰 NT$18,000
    裁處書 22-108-08009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裁處日 2019-08-19・違反日 2019-07-18・臺北市・罰鍰 NT$72,000
    裁處書 22-108-080068・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裁處日 2019-08-13・違反日 2019-07-16・臺北市・罰鍰 NT$18,000
    裁處書 22-108-08006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
    裁處日 2019-08-12・違反日 2019-06-25・桃園市・罰鍰 NT$3,000
    裁處書 22-108-08001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尚未繳款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4 款,噪音管制標準第 6 條
    裁處日 2019-08-12・違反日 2019-07-09・臺北市・罰鍰 NT$72,000
    裁處書 22-108-08005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6-27・違反日 2019-06-20・臺北市・罰鍰 NT$1,200
    裁處書 40-108-060055・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尚未繳款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105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或統編 01860549,含裁處全文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1)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 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
    每七日中未有一日之休息作為例假
    處分日 2017-03-15・公告日 2017-05-12・臺北市・北市勞動字第10631160500號
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輸入「啟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可查全部年份與各法規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64)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 2019-10-21・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860937381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
    處分日 2019-09-06・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80225184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具有堅固之構造。二、…。;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二、…。;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任何型式之護欄,其杆柱、杆件之強度及錨錠,應使整個護欄具有抵抗於上欄杆之任何一點,於任何方向加以七十五公斤之荷重,而無顯著變形之強度。六、…。
    處分日 2019-08-02・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801914101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027 條第 1 項第 0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027 條第 1 項第 03 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工作場所之巡視。事業單位分別交付二個以上承攬人共同作業而未參與共同作業時,應指定承攬人之一負前項原事業單位之責任。
    處分日 2019-08-02・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80191410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3 款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 2019-07-23・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860535671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工作場所儲存有易燃性物料時,應有防止太陽直接照射之遮蔽物外,並應隔離儲存、設置禁止煙火之警告標誌及適當之滅火器材。;雇主對於施工架上物料之運送、儲存及荷重之分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施工架上之載重限制應於明顯易見之處明確標示,並規定不得超過其荷重限制及應避免發生不均衡現象。;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
    處分日 2019-07-22・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80182609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 2019-01-15・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80011351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 2019-01-15・桃園市・罰鍰 NT$150,000・府勞檢字第10800113511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 2019-01-10・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76099276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但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五、…。
    處分日 2018-11-09・桃園市・罰鍰 NT$300,000・府勞檢字第1070283736號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54 筆請到職安署系統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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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