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01978580
登記資料
| 統一編號 | 01978580 |
|---|---|
| 負責人 | 周熙圻(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4 年 10 月) |
| 登記狀態 | 核准設立 |
| 登記機關 | 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
| 營業地址 | 桃園市中壢區青溪里領航北路2段88號12樓之3 |
| 組織型態 | 股份有限公司 |
| 登記資本額 | 4,200 萬元 |
| 實收資本額 | 4,200 萬元 |
| 資本額全國排名 | 第 45,520 名(前 3%) 依資本額 4,2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
| 設立日期 | 1985-09-16(民國 74 年 9 月 16 日,至今 41 年) |
| 最近登記異動 | 2025-10-13(民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
| 資料更新 | 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
| 統一發票 | 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
|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 | 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 439099 室內裝潢工程 434011 |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專門營造的
847 家(不含分支機構)。
| 同業家數 | 847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
|---|---|
| 資本額位置 |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5%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
| 設立先後 | 比同業中的 97% 早設立 本公司 1985 年設立 |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所營事業(6)
向經濟部申報之營業範圍,公司章程登記。
- E101011綜合營造業
- E801010室內裝潢業
- I503010景觀、室內設計業
- J101030廢棄物清除業
- J101040廢棄物處理業
- 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董監事(4)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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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4 年 7 月資本額 2,400 萬元→4,200 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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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06 年 3 月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 987 之 8 號→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二段 88 號 12 樓之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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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113 年 11 月地址 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二段 88 號 12 樓之 3→桃園市中壢區領航北路 2 段 88 號 12 樓之 3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明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返還擔保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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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相對人返還擔保金2017-05-09・106年度司聲字第5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明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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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裁處日 2022-11-22・違反日 2022-11-01・新北市・罰鍰 NT$6,000裁處書 40-111-11003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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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90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5 條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對於雇主為金屬之熔接、熔斷或加熱等作業所須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之容器,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容器應直立穩妥放置,防止傾倒危險,並不得撞擊。四、…。;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二、高度超過三點五公尺者,每隔二公尺內應設置足夠強度之縱向、橫向之水平繫條,並與牆、柱、橋墩等構造物或穩固之牆模、柱模等妥實連結,以防止支柱移位。三、…。處分日 2020-03-17・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062340號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