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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4440832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33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16環保裁處 14職安違規 12勞動裁處 6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4440832
負責人陳家裕(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2 年 8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里002鄰菓林路82號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登記資本額1.2 億元
實收資本額有限公司的資本依法必須全部繳足,不另外登記實收金額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19,953 名(前 2%) 依資本額 1.2 億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3-07-23(民國 82 年 7 月 23 日,至今 33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3-08-29(民國 112 年 8 月 29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991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99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8%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87% 早設立  本公司 1993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9 年 10 月
    資本額 2,250 萬元→6,000 萬元
  • 民國 112 年 8 月
    資本額 6,000 萬元→1.2 億元

出進口廠商登記

來自國際貿易署「出進口廠商登記資料」。有這筆登記表示這家公司登記可以做進出口, 但看不出它現在有沒有在做,也看不出規模。以下照登記原文列出。

英文名稱FUSHI CONSTRUCTION CO., LTD.
電話03-3835826
傳真03-3934305
英文地址No. 82, 2nd Neighborhood, Dayuan Dist., Taoyuan City 337, Taiwan (R.O.C.)
進出口資格進口 有/出口 有
原始登記日期2012-04-16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
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NT$300/月 上架 →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6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6 份提到「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損害賠償 4 支付命令 4 公示催告 3 除權判決 3 偽證 1

  • 民事債務人支付命令
    2025-05-06・114年度司促字第556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刑事竊盜
    2024-12-30・113年度審簡字第1692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 民事除權判決
    2024-03-28・113年度除字第91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告損害賠償
    對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運處
    2019-05-08・107年度重訴字第200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損害賠償
    2018-09-19・107年度補字第837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除權判決
    2018-08-17・107年度除字第270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告損害賠償
    對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2018-08-16・107年度重訴字第41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債務人支付命令
    對造: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區營業處
    2018-07-16・107年度司促字第13989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支付命令
    2018-06-29・107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 ・看全文
  • 民事被告損害賠償
    對造: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區管理處
    2018-06-22・107年度桃簡字第97號・桃園簡易庭民事 ・看全文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份,其餘 6 份請到司法院系統查。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富石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4)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7-23・違反日 2018-08-31・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8-07004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8-08-21・違反日 2018-05-21・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7-080013・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裁處日 2017-09-19・違反日 2017-07-10・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6-090017・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
    裁處日 2017-06-21・違反日 2017-04-25・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6-06006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固定空污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裁處日 2016-10-12・違反日 2016-08-23・桃園市・罰鍰 NT$100,000
    裁處書 20-105-10002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裁處日 2016-06-22・違反日 2016-05-13・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5-06004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
    裁處日 2015-10-12・違反日 2015-05-07・新北市・罰鍰 NT$60,000
    裁處書 40-104-10003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5 款
    裁處日 2015-06-09・違反日 2015-04-25・桃園市・罰鍰 NT$50,000
    裁處書 30-104-06002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一般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27 條第 2 款
    裁處日 2015-02-26・違反日 2015-01-16・新北市・罰鍰 NT$1,200
    裁處書 41-104-020819・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營建工程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4-08-08・違反日 2014-07-15・新竹市・罰鍰 NT$200,000
    裁處書 23-103-080002・罰鍰(非連續處罰)・已改善完成・無分期已繳清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4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富石營造有限公司」或統編 84440832,含裁處全文

勞動法令裁處紀錄(6)

來自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公告(每月更新)。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事業單位名稱與主管機關所在縣市都一致」比對上來的, 同名同縣市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 備註欄寫「訴願程序中」的表示尚未確定,以勞動部系統為準。

  • 勞基法第 39 條
    例假、休息日、第 37 條所定之休假日及特別休假出勤,未依規定加給工資
    處分日 2023-07-05・公告日 2023-09-06・桃園市・罰鍰 NT$20,000・112年府勞檢字11201815465號
  • 勞基法第 38 條第 5 項
    雇主未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本法第 23 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或未每年定期將上述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處分日 2023-07-05・公告日 2023-09-06・桃園市・罰鍰 NT$20,000・112年府勞檢字11201815464號
  • 勞基法第 36 條第 1 項
    每 7 日中未有 2 日之休息作為例假及休息日
    處分日 2023-07-05・公告日 2023-09-06・桃園市・罰鍰 NT$20,000・112年府勞檢字11201815463號
  • 勞基法第 30 條第 6 項
    未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
    處分日 2023-07-05・公告日 2023-09-06・桃園市・罰鍰 NT$20,000・112年府勞檢字11201815462號
  • 勞基法第 24 條第 2 項
    未依規定給付休息日工作之工資
    處分日 2023-07-05・公告日 2023-09-06・桃園市・罰鍰 NT$20,000・112年府勞檢字11201815461號
  • 勞基法第 22 條第 2 項
    工資未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處分日 2023-07-05・公告日 2023-09-06・桃園市・罰鍰 NT$20,000・112年府勞檢字1120181546號
到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查詢系統輸入「富石營造有限公司」,可查全部年份與各法規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2)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
    共同作業時應採取工作連繫與調整之必要措施。;共同作業時應巡視工作場所。
    處分日 2026-03-30・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50082516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81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未使勞工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但經雇主採安全網等措施者,不在此限。
    處分日 2024-01-23・職業安全衛生署・勞職授字第1130202362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雇主對於露天開挖作業之工作場所,應設有警告標示、標誌杆或防禦物,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
    處分日 2023-10-04・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20275529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施工構臺、懸吊式施工架、懸臂式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且立面面積達三百三十平方公尺之施工架、高度七公尺以上之吊料平臺、升降機直井工作臺、鋼構橋橋面板下方工作臺或其他類似工作臺等之構築及拆除,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事先就預期施工時之最大荷重,應由所僱之專任工程人員或委由相關執業技師,依結構力學原理妥為設計,置備施工圖說及強度計算書,經簽章確認後,據以執行。二、…。;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五、…。
    處分日 2023-05-03・桃園市・罰鍰 NT$100,000・府勞檢字第1120117817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6 條第 1 項
    事業單位以其事業之全部或一部分交付承攬時,應於事前告知該承攬人有關其事業工作環境、危害因素暨本法及有關安全衛生規定應採取之措施。
    處分日 2022-01-2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10018249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55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2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4 款
    雇主於拆除構造物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切斷電源,並拆除配電設備及線路。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 75 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設置協議組織,並指定工作場所負責人,擔任指揮、監督及協調之工作。二、…。;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二、工作之連繫與調整。三、…。;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三、工作場所之巡視。四、…。;事業單位與承攬人、再承攬人分別僱用勞工共同作業時,為防止職業災害,原事業單位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四、相關承攬事業間之安全衛生教育之指導及協助。五、…。
    處分日 2022-01-2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110018249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2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設置前項設備有困難,或因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拆除者,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墜落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九、暴露之鋼筋應採取彎曲、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但其正上方無勞工作業或勞工無虞跌倒者,不在此限。十、…。
    處分日 2020-06-19・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153307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勞工工作場所之通道、地板、階梯,應保持不致使勞工跌倒、滑倒、踩傷等之安全狀態,或採取必要之預防措施。;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使用之移動梯,應符合下列之規定:一、…。四、應採取防止滑溜或其他防止轉動之必要措施。;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六、…。;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18-11-09・桃園市・罰鍰 NT$180,000・府勞檢字第1070284916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2 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9 條之 3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76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9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作業,有危害勞工之虞時,應於作業場所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下列注意事項,使作業勞工周知:一、…。四、現場監視人員姓名。五、…。;雇主應禁止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之作業場所,並於入口顯而易見處所公告禁止進入之規定。;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系營建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雇主為防止電氣災害,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開關之開閉動件應確實,有鎖扣設備者,應於操作後加鎖。六、…。;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對於鋼管施工架之設置,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構件之連接部分或交叉部分,應以適當之金屬附屬配件確實連接固定,並以適當之斜撐材補強。但系統式施工架應以輪盤及插銷扣件等組配件連接。五、…。;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處分日 2018-08-13・桃園市・罰鍰 NT$120,000・府勞檢字第1070203487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3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0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99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 9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8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9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69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勞工於橫隔兩地之通行時,應設置扶手、踏板、梯等適當之通行設備。但已置有安全側踏梯者,不在此限。;雇主對於起重機具之吊鉤或吊具,應有防止吊舉中所吊物體脫落之裝置。;雇主不得以下列任何一種情況之吊掛之鋼索作為起重升降機具之吊掛用具:一、鋼索一撚間有百分之十以上素線截斷者。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就業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應使駕駛者或有關人員負責執行下列事項:一、…。九、不得使車輛系營建機械供為主要用途以外之用途。但使用適合該用途之裝置無危害勞工之虞者,不在此限。十、…。;雇主對勞工於高差超過一.五公尺以上之場所作業時,應設置能使勞工安全上下之設備。;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嚴禁操作人員以外之勞工進入營建用機械之操作半徑範圍內。五、…。;雇主使勞工以機械從事露天開挖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車輛機械應裝設倒車或旋轉警示燈及蜂鳴器,以警示周遭其他工作人員。
    處分日 2018-05-10・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701112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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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同名的董監事登記(6 家)

登記姓名與本公司負責人陳家裕相同的人, 在其他公司被登記為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的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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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同名的其他登記(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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