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公司雷達

首頁 › 桃園市 › 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富翰營造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86961322

使用統一發票有限公司營業 33 年桃園市法院判決 1環保裁處 13職安違規 18董監事 1

登記資料

統一編號86961322
負責人吳清堃(依經濟部公司變更,民國 114 年 11 月)
登記狀態核准設立
登記機關桃園市政府  依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
營業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豐里金門四街15號1樓
組織型態有限公司
資本額2,500 萬元
資本額全國排名第 72,743 名(前 5%) 依資本額 2,500 萬元,在全台 1,638,064 家有登記資本額的公司行號中
設立日期1993-08-09(民國 82 年 8 月 9 日,至今 33 年)
最近登記異動2025-11-06(民國 114 年 11 月 6 日・公司變更,依經濟部登記清冊)
資料更新2026-10-01(本站目前這份稅籍快照的版本)
統一發票使用統一發票(月營業額達 20 萬元者核定使用,營業稅率 5%)
行業別(財政部課稅項目,最多 4 項)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 429099
住宅營建 410013

同業之中的位置

下面的數字是本站從公開登記資料算出來的,不是任何機關的評等。
比較的範圍是桃園市登記為未分類其他土木工程的 991 家(不含分支機構)。

同業家數991 家  同縣市、同主行業別
資本額位置 登記資本額高於同業中的 90%  同業資本額中位數 100 萬元
設立先後 比同業中的 87% 早設立  本公司 1993 年設立

資本額是登記數字,不等於實際營運規模;營業額與員工數政府公開資料沒有。

董監事(1)

依公司法第 393 條,董事、監察人的姓名及持股是主管機關應予公開、任何人得查閱的事項。
這是最近一次登記的狀態。

登記歷程

  • 民國 105 年 6 月
    資本額 3,000 萬元→2,500 萬元
  • 民國 107 年 2 月
    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金門四街 15 號 1 樓→桃園市桃園區金門四街 15 號一樓
  • 民國 114 年 11 月
    負責人 吳潤鋒→吳清堃

官方網站本站尚未查證

本站目前尚未查證這家公司有沒有正式的官方網站。

+
已經有官網?放上來
下一頁填網址就好。我們比對登記資料,相符就補上並標明「經本站查證」;沒過全額退款。
NT$300/月 上架 →

改年繳 NT$2,880(8 折)→ |詳細條款 |還沒有官網?我們可以幫你做一個

到這些地方繼續查證

綠色=本站有資料,灰色=沒有或還沒查。

司法案件紀錄1 份

2011 年 7 月到 2026 年 6 月的裁判書裡,有 1 份提到「富翰營造有限公司」。

角色(原告/被告/聲請人…)取自裁判書開頭的當事人欄,沒有標示的表示書類裡看不出來, 可能只是被提到的第三人。對造只列公司行號,自然人不列。 筆數多不代表這家公司有問題 —— 支付命令、本票裁定這類案件, 去聲請的通常是收不到錢的那一方。

案由:違反水土保持法 1

  • 刑事違反水土保持法
    2018-03-16・105年度訴字第53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 ・看全文

要查全部年份:司法院裁判書系統(輸入「富翰營造有限公司」)。

資料來自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是已公開、已裁判的書類;和解、未進入訴訟、偵查中的案件不會出現。

政府採購拒絕往來不在名單上

這家公司不在政府採購拒絕往來廠商名單上。

名單只列處分期間內的廠商,期滿即移除,不代表從未列入;本站每天早上同步。

環保裁處紀錄(13)

來自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環境管理署,每 15 日更新)。這裡只照裁處書列出日期、機關、法條、金額與訴願/改善狀態, 裁處可能已經訴願撤銷或改善完成,以環境部系統為準。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
    裁處日 2019-09-11・違反日 2019-08-03・臺北市・罰鍰 NT$3,000
    裁處書 22-108-090035・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事業廢棄物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
    裁處日 2019-05-30・違反日 2019-05-09・臺北市・罰鍰 NT$6,000
    裁處書 40-108-05008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5-03・違反日 2017-10-19・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8-05000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9-03-25・違反日 2017-10-18・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8-030020・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8-12-05・違反日 2018-06-10・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7-120015・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噪音污染 噪音管制法第 8 條第 4 款
    裁處日 2018-05-16・違反日 2017-08-19・桃園市・罰鍰 NT$3,000
    裁處書 22-107-050136・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7-12-18・違反日 2017-09-29・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6-12001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2 款
    裁處日 2017-09-27・違反日 2017-07-15・桃園市・罰鍰 NT$30,000
    裁處書 30-106-090021・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裁處日 2015-01-15・違反日 2012-06-15・桃園市・罰鍰 NT$10,000
    裁處書 30-104-010044・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 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水污染防治法第 18 條
    裁處日 2015-01-14・違反日 2012-01-10・桃園市・罰鍰 NT$10,000
    裁處書 30-104-010022・罰鍰(非連續處罰)・不須改善・無分期已繳清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3 筆請到環境部系統查。

到環境部列管污染源查詢系統輸入「富翰營造有限公司」或統編 86961322,含裁處全文

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18)

來自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事業單位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令資料」。 這份公告沒有統一編號,本站是以公司全名精確比對上來的;全國同名有兩家以上時一律不列。 這裡只照公告列出日期、法條、內容與罰鍰,也不加總 —— 原始資料有近八成的罰鍰金額是空白的(各機關填寫習慣不同),加起來會嚴重低估。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 2025-01-20・新北市・罰鍰 NT$30,000・新北府勞檢字第1144661355號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未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處分日 2024-10-11・新北市・罰鍰 NT$30,000・新北府勞檢字第1134662689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46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二、其材質不得有顯著之損傷、腐蝕等。三、…。;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對勞工於作業中或通行時,有接觸絕緣被覆配線或移動電線或電氣機具、設備之虞者,應有防止絕緣被破壞或老化等致引起感電危害之設施。
    處分日 2022-08-17・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110228014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08 條第 5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8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貯存場所應有適當之警戒標示,禁止煙火接近。二、…。;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可燃性氣體、有毒性氣體及氧氣之鋼瓶,應分開貯存。五、…。;雇主對於高壓氣體之貯存,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五、應安穩置放並加固定及裝妥護蓋。六、…。;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應依下列規定設置適當圍籬、警告標示:一、工作場所之周圍應設置固定式圍籬,並於明顯位置裝設警告標示。二、…。;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梁、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梁墩柱及橋梁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其上欄杆、中欄杆及地盤面與樓板面間之上下開口距離,應不大於五十五公分。二、…。
    處分日 2020-11-06・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283757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3、5 款
    未提供安全帽使正確戴用。
    處分日 2020-10-21・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961063981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20-08-31・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960918591號
  •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46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第 13 款;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7 條第 1 項第 1、2、3 款
    有墜落危險之處所未設防護設備。;施工架等施工圖說、強度計算書未經簽章。;施工架上物料運送、儲存及荷重分配未依規定辦理。;原事業單位未採取承攬管理必要措施。
    處分日 2020-07-10・台北市・北市勞職字第10960835271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2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7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勞工有墜落危險之場所,應設置警告標示,並禁止與工作無關之人員進入。;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營造工程用之模板、施工架等材料拆除後,應採取拔除或釘入凸出之鐵釘、鐵條等防護措施。;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20-04-24・桃園市・罰鍰 NT$60,000・府勞檢字第1090096173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53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1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20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29 條第 7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5 條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35 條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71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不得於通路上使用臨時配線或移動電線。但經妥為防護而車輛或其他物體通過該配線或移動電線時不致損傷其絕緣被覆者,不在此限。;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具有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上欄杆、高度在三十五公分以上,五十五公分以下之中間欄杆或等效設備(以下簡稱中欄杆)、腳趾板及杆柱等構材。二、…。;雇主依規定設置之護欄,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以鋼管構成者,其上欄杆、中間欄杆及杆柱之直徑均不得小於三點八公分,杆柱相鄰間距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四、…。;雇主對於從事鋼筋混凝土之作業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七、禁止使用鋼筋作為拉索支持物、工作架或起重支持架等。八、…。;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三、可調鋼管支撐於調整高度時,應以制式之金屬附屬配件為之,不得以鋼筋等替代使用。四、…。;雇主以可調鋼管支柱為模板支撐之支柱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四、上端支以樑或軌枕等貫材時,應置鋼製頂板或托架,並將貫材固定其上。;雇主對於營造工程工作場所應保持環境衛生。寢室、廚房、浴室或廁所應指定專人負責環境衛生之維護,以保持清潔。
    處分日 2020-02-24・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041006號
  •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3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30 條第 1 項第 4 款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 條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1 條之 1 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19 條第 1 項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6 條第 1 項
    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三、梯腳與地面之角度應在七十五度以內,且兩梯腳間有金屬等硬質繫材扣牢,腳部有防滑絕緣腳座套。四、…。;雇主對於使用之合梯,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四、有安全之防滑梯面。;雇主對於工作場所暴露之鋼筋、鋼材、鐵件、鋁件及其他材料等易生職業災害者,應採取彎曲尖端、加蓋或加裝護套等防護設施。;雇主對於進入營繕工程工作場所作業人員,應提供適當安全帽,並使其正確戴用。;雇主對於高度二公尺以上之屋頂、鋼樑、開口部分、階梯、樓梯、坡道、工作臺、擋土牆、擋土支撐、施工構臺、橋樑墩柱及橋樑上部結構、橋臺等場所作業,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於該處設置護欄、護蓋或安全網等防護設備。
    處分日 2020-02-05・桃園市・罰鍰 NT$30,000・府勞檢字第1090024638號

上面列的是最近 10 筆,其餘 8 筆請到職安署系統查。

到勞動部公告查詢系統輸入「富翰營造有限公司」核對原始公告
同業與同路段的其他登記18

資料來源:財政部營業(稅籍)登記、經濟部登記清冊(版本 2026-10-01)、經濟部商業發展署「董監事資料集」。資料有誤或需要移除請見資料更正與移除。